【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 赵文婧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小张(男)与小王(女)于2019年相识,两个人是同事关系,小张喜欢过小王,在追求期曾多次向小王支付宝、微信转账,通过红包等形式转账总计金额15万多,小王并未与小张交往,后小张放弃追求小王,想把支付的这些钱给要回来,遂找到本人,本律师在衡量完整个交易转账往来过程后,认为这些年的转账应该视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性质,而非赠与。
【承办过程】
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焦点就在于这些费用是借款还是赠与,本律师认为不构成赠与。理由如下:法定赠与的构成要件需要有赠与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和被赠与对象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赠与人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被赠与人要求还款,顾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并非恋人关系,双方的财务转账等也不具有特定的含义,比如520等,因此实践中,款项的发生界定为赠与并无妥当,可以界定为借款或不当得利款项比较合适。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