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梅律师亲办案例
少见票据纠纷案件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量:819
          票据纠纷案件
作者:孙桂梅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11月10日
  承办律师: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安徽虹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世萍 
公司住址: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西新街

诉讼地位:原告

对方当事人:被告一: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沂 
     公司住址: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工业区经三路  联系电话:13905508163
被告二: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新华
      公司住址:山东宁阳县磁窑镇火车站东  联系电话:0538-5826027    13505485308

受理法院:奎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奎商初字第884号

  案件委托:2011年11月18日,委托人来所咨询票据纠纷案件,孙桂梅律师接待并予以认真解答,票据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少见的,恰好本律师在2008年办理过一个同样的案件,委托人于当日办理了委托手续,聘请孙桂梅律师为其代理。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二被告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来有业务关系,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011年8月份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3090005323185121,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到期日为2011年9月22日,票面金额为83000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市天信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原告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原告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被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 申报权利,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奎民催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
律师建议:1 该案可以另行起诉,被告主体以现在持有银行汇票的: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和承兑汇票转让前手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2 必须出具每个转票单位的证明,形成证据连,并要提供与第二被告有业务关系的证明
3 案件诉讼地,以付款行所在地,故应选择奎文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孙桂梅律师于2011年11月28日将案件递交到奎文区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孙桂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桂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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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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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桂梅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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