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杭江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及辩护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于2011年2月21日晚,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一组80号五楼,以破坏房门及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艳俊暂住的房间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及辩护人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胡艳俊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丽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裘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