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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
来源:高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量:3118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9)川1402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XX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XX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素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XX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XX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同年12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童银,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XX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XX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陈坷松,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方某许某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高素梅,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派辩护人童银,被告人潘某某及其指派辩护人陈坷松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恢复审理并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2012年开始从事高利放贷业务。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底,为向被害人雷某1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在眉山市XX区茶铺找到雷某1,由被告人李某某“扎场子”,被告人潘某某控制雷某1,被告人何某某对雷某1实施了殴打。

2013年,为向被害人吴某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在眉山市仁寿县XX小学外找到吴某,由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某堂子”,被告人何某某对吴某实施了殴打。

2013年10月5日,为向被害人王某1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王某1的商铺找到王某1,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1发生了争吵、抓扯,后何某某使用砍刀,被害人王某1使用木棒,双方打斗,引起现场多人围观。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训诫。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在眉山市党校附近发现被害人罗某后,将其拦下并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场,为向罗某追讨高利贷,由被告人潘某某“某堂子”,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罗某实施了殴打。罗某报警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训诫。

2014年10月,为向被害人周某1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指使刘某将周某1邀约到眉山市东坡区XXX茶楼,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在该茶楼外对周某1实施了殴打,后将周某1带至该茶楼包间内继续催讨债务,由李某某看守包间房门,何某某潘某某对周某1实施了殴打。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在仁寿县发现被害人周某1后将其拦下,随后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场,为向周某1追讨高利贷,由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某堂子”,被告人何某某对周某1实施了殴打。

2014年以后,被告人何某某为追讨高利贷,单独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2018年2月,为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新区大市场XXX茶铺找到被害人龚某并打了其一耳光。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到眉山市东坡区XX小区被害人胡某1家中追讨高利贷时,用胡某1家烟灰缸将其电视机砸坏。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眉山市岷东新区向被害人胡某2追讨高利贷时,使用棒球棒将胡某2的农用车砸坏,9月21日,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对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周某1(XX岸)、胡某2被追债事件的事实无异议;2.只有我和李某某去找吴某收账;3.对雷某1、吴某、罗某未实施殴打行为,在王某1案中未持刀;4.没有去过X向周某1追债;5.胡某1、龚某被追债事件不应当纳入刑事指控;6.王某1、雷某1被追债事件已过诉讼时效;7.向各被害人讨要借款属经济纠纷,不属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不构成寻衅滋事罪;8.不是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何某某之辩护人高素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2012年至2013年之间的三次寻衅滋事已过追诉时效;2.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中有一起已经被行政拘留,应当对行政拘留日期在总刑期中予以抵扣;3.三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何某某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4.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对象也是特定的,应当区别于其他的寻衅滋事行为。5.被害人欠债不还,有过错。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没有对王某1、罗某、周某1实施过殴打行为;2.不是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李某某之指派辩护人童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

被告人潘某某辩称其未参与对吴某的追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以及指控其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潘某某之指派辩护人陈坷松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三被告人的纠集并不相对固定,不宜认定三被告人已经形成恶势力团伙;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了对吴某的追债;3.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4.被告人潘某某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2012年开始从事高利放贷业务。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共同对欠债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何某某为首,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为成员并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以后,被告人何某某为追讨高利贷,单独多次实施了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殴打被害人雷某1事件。

2012年底,为向被害人雷某1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眉山市XX区茶铺找到雷某1,由被告人李某某“扎场子”,被告人潘某某控制雷某1,被告人何某某对雷某1实施了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雷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是:何某某是放高利贷的。雷某1于2010年累计向何某某借了2万元,日息200元。到2012年,雷某1还不起利息就开始躲何某某何某某也到处找雷某1。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雷某1在XX新村一个茶馆打牌时被“潘某”和一个戴某镜的男子拖出茶馆,何某某在茶馆外辱骂并殴打雷某1,雷某1挣脱“潘某”和戴某镜的男子后向何某某丢了秤砣,并在烧烤摊上抓了2把菜刀追了何某某一段距离,何某某跑了后雷某1就没有追了。这次被打雷某1的前妻报了警,但一会儿就散了,警察打电话来雷某1就回复警察已经没有事了。雷某1前后共还了2万本金和2万利息。(附辨认笔录及照片,雷某1辨认出了李某某潘某就是当时将自己拖出茶铺的戴某镜的男子)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雷某1打牌欠潘某某8000元钱,也借了何某某高利贷。5、6年前(约2012年)的一天下午,何某某发现雷某1在XX新村闸门旁的茶铺子里面打牌,就把潘某某李某某喊过去,三人汇合就一起去了雷某1打牌的茶铺子。到了后何某某在茶铺子外面,潘某某李某某进了茶铺从后面用手抓住雷某1的衣服将其拖出茶铺子,何某某三人就把雷某1围住让其还钱,雷某1称先还潘某某1000元。何某某问雷某1好久还何某某的钱,雷某1说没有钱,于是何某某上前去踢了雷某1一脚,又一拳头打在雷某1的胸口上,李某某也上前打了雷某1几拳,踢了几脚,潘某某就一直在旁边抓到雷某1的衣服不让其离开。雷某1被打了后就反抗,跑到隔壁铺子上面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要砍何某某,于是何某某就跑了,雷某1也趁机会跑了,后来何某某还骂了潘某某某镜没有脾气,看到雷某1提刀就没有胆子上去帮忙。当时潘某某李某某去除了叫雷某1还钱,同时也帮着何某某扎堂子催雷某1还何某某的钱。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前后的一天,何某某称雷某1差其钱不还,开车载着李某某潘某某XX桥附近打牌的地方找雷某1,三人在XX桥附近的一个茶铺子找到了正在打牌的雷某1,何某某走上去扇了雷某1一耳光并去拖雷某1,想把雷某1拖到车上带走,把雷某1拖到茶铺子门口时对雷某1拳打脚踢,后雷某1发火并顺手从茶铺子门口捡了一把烂的菜刀就跟到何某某追,何某某就跑了,雷某1也没砍到何某某。在去的路上何某某就跟李某某潘某某说了过去找到雷某1以后就把雷某1弄上车,换个地方再说。但是李某某潘某某没想到雷某1被打以后反应那么激烈,提起刀跟到何某某追,所以三人还是没有把雷某1弄上车,后来何某某还怪二人没帮到忙。雷某1差何某某具体多少钱李某某不清楚,听何某某说算的是天息,1万元1天200元的利息。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2年年底左右,何某某接到李某某或者潘某某的电话,说雷某1正在XX新村附近的一家茶馆打牌,他们把人盯到的。何某某过去后就把雷某1喊出来,并喊雷某1还钱,雷某1说没有,当时雷某1说话比较称,何某某生气了就去推雷某1,推了两下雷某1就冒火了,跑到铺子里面去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何某某看到雷某1拿了菜刀出来,何某某就跑,雷某1跟着何某某追了几十米,何某某看到雷某1没有追了就又回来,“潘某”在那里劝了一会儿雷某1还钱。何某某和雷某1起冲突的时候,潘某某李某某就站在旁边看,什么都没有做。他们打电话给何某某说雷某1在那里是因为二人知道雷某1差何某某的钱。何某某借给雷某1的钱,约定的月息1角,1万元1个月1千元的利息,就是大家说的高利贷。

二、殴打被害人吴某事件。

2013年,为向被害人吴某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眉山市仁寿县某某小学外找到吴某,由被告人李某某“某堂子”,被告人何某某对吴某实施了殴打。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前后,吴某通过刘孟向何某某借了1万元高利贷,1万元一个月1200元的利息。借一万扣除第一个月1200元的利息到手8800元。六个月后还清,总共还了本息17200元。期间吴某没有按时还,何某某将吴某喊到某某小学校门口,何某某和其他两名陌生男子将吴某围着,说吴某拖了几个月利息还没有还,并催吴某还钱。吴某说没有钱还,两名陌生男子骂吴某并威胁吴某,何某某用拳头打吴某,吴某再三保证及时还钱后何某某才停手并让吴某离开。两个陌生男子都比较瘦,其中一个个子矮一些戴了一副某镜,另一个个子高些。(附辨认笔录,吴某辨认出了李某某就是与何某某一起的陌生男子之一)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潘某某称对到某某小学向吴某催收高利贷一事没有印象,记不起来了。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前后的一天下午,何某某到眉山东门口一茶铺子接到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让二人陪他去某某学校找一个老师拿钱,李某某潘某某就懂起了是去找人收账。何某某载二人到了某某学校的校门口,何某某打电话从学校里面喊了一个男子出来,然后三人就把这个男的喊到距离学校几十米远的路边站起,喊该男子还钱,这个男的说他暂时没有钱,何某某就用拳头打了这个男的脸部1、2下,打了以后这个男的跟何某某保证了在几天内就还钱,何某某才让这个男的走了。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仁寿某某小学一个老师(吴某)通过刘孟的介绍向何某某借钱,借的钱现已还清。2014年前后,何某某某某一个学校外面给该男子打电话,男子出来后何某某将其喊到离学校不远的路边让其还钱,男子称没有钱,但说了一个还钱时间,何某某这方的人就让该男子走了。不久该男子按照其说的时间把钱还清。何某某仅一次找过该男子还钱,还喊了人一起,但何某某记不清喊谁了。何某某称没有殴打这个男子。

三、殴打被害人王某1事件。

2013年10月5日,为向被害人王某1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王某1的商铺找到王某1,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1发生了争吵、抓扯,后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了打斗,引起现场多人围观。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训诫。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王某1因欠钱与李某某何某某2013年10月5日发生口角并抓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受理为行政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是:何某某是放水钱的(从事高利借贷)。王某1于2013年因打牌输钱后向何某某借了2万元,拿到手1.8万元,之后打了3万元的借条。三万元每个月要给2千元的利息,如果没有按时给利息,何某某就把利息算到借条里另外计算利息,就是利滚利。王某1先后还了4万元左右的钱给何某某。期间,2013年9月份,王某1没有及时还钱,何某某在电话里威胁王某1让其想清楚后果。10月初的一天,何某某开一辆车子带了两个人到王某1前妻的铺子喊王某1还钱,王某1与其中一个戴某镜的男子发生了口角,该男子扇了王某1一耳光,后王某1同该男子扭打起来。何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子就在背后打王某1,王某1就同三人打起来,打到铺子外面后,何某某从其开来的车子里拿了一把砍刀,王某1见状也在铺子里拿了一根木棒同何某某以及其他两名男子对打,后四人被赶来的民警带到派出所。王某1的嘴角被打破,身上也被打,但不严重。戴某镜的男子眼睛被打烂,其他没有人受伤。事件发生后,王某1当月底就还了一部分钱,也是怕了,怕何某某伤害家里的老人、小孩。之后又还了两次钱。附王某1向何某某出具借款2.8万元的借条1张,王某1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的借条1张。(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1辨认出了李某某系在2013年10月5日同何某某一起殴打自己的男子。)

3.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案发时,王某2的铺子就在王某1和陈某某的理发店铺子的隔壁。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5点,王某2听到陈某铺子里有人在吵,吵了十多分钟的样子,王某2看到王某1和3个陌生男子走到理发铺子外面,其中一个陌生男子从路边的一辆车上提了一把砍刀出来要砍王某1,王某1看到对方提了刀也跑回铺子拿了一根棍子出来,双方用刀和棍子对打了一会儿,两三分钟后警察来了,拿刀的男子看到警察来了就把刀丢回路边的车上。后来王某2听旁边的人说是王某1打牌借了别人的钱。当时有十多个人围观。第二年王某1的铺子就关门了。(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2辨认出了何某某就是当天提砍刀与王某1打斗的男子,辨认出了李某某就是当天于王某1发生争执的男子之一。)

4.证人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黎某还记得王某1铺子发生打斗的事情,但是时间记不清了。当庭下午,黎某在给病人诊治的时候听到街上有人在吵。当黎某放下手中的事情走到铺子外面,看到有一大堆人围在王某1和陈某的铺子外面,人群中有人拿着棍棒,王某1是其中之一。黎某在铺子外面看了会就进铺子了,没有看到打斗。这件事情没有过多久王某1和陈某就把铺子关了。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潘某某接到何某某电话称其找王某1催收高利贷双方打起来了,叫潘某某过去王某1的铺子帮忙,意思是过去扎场子。潘某某到现场之后我看到有警察在现场,李某某戴的某镜被打坏了,脖子上有伤痕,王某1脸上有伤痕,当时警察在何某某的车上搜出了把砍刀,何某某李某某是如何和王某1打斗的潘某某没在现场不清楚。潘某某到场后没有殴打过王某1。潘某某后面听说当时打斗的过程中何某某把这把砍刀拿出来过,警察到场后现场有人就说何某某车上有把砍刀,于是警察就把那把砍刀收了。王某1欠何某某好多钱潘某某不晓得,也是在东门口打牌输了钱后找何某某借的高利贷。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在东门口放水钱,李某某跟到何某某认识了王某1。王某1向何某某李某某都借了钱。一天下午,何某某李某某商议一起找王某1还钱,何某某开车到王某1的理发铺子外,看到王某1、王某1的老婆、王某1的儿子、王某1的岳父在,李某某让王某1出来说事情,王某1没有理会,于是李某某走上去拍了王某1的肩膀几下喊他出去说事情,于是王某1打了李某某一拳,把李某某某镜打坏了,李某某退了几步坐到了沙发上。何某某看到李某某被打了后冲上去打王某1,之后王某1就和何某某打了起来,从理发铺子里面打到了外面,附近的人看到就围观了起来,有人在劝架。过了一会李某某看到王某1冲进理发铺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往理发铺子外面冲了出去,后面的事情李某某就没看到了,直接到警察来了李某某从理发铺子里面出去。到了派出所后李某某才听说王某1拿了菜刀、何某某拿了砍刀,双方在理发铺子外面纠缠,但没有伤到人。去的时候时候只有李某某何某某,后来去派出所的时候李某某看到了潘某某在现场。王某1是打牌输了后何某某不借钱,才从李某某处拿了1万元走,后来补打的条子。王某1向何某某借的钱是高利贷。

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1向何某某借款2.8万元,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并分别打了条子,向何某某的借款1万元1天利息100元。后王某1没有按照约定还钱,何某某李某某一起于2013年10月5日到东坡区东门口王某1开的美发铺子找王某1还钱,期间,李某某同王某1发生了争吵并抓扯起来,何某某去帮李某某拉王某1,王某1说要提刀砍二人,何某某看到王某1进厨房,就拉着李某某跑到街边上从其开来的现代轿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王某1拿着菜刀冲出来朝着何某某二人挥,何某某用棒球棍挡,一会儿后警察到场,警察把何某某的棒球棍收了,还从其车上搜出一把西瓜刀。后警察对双方进行调解后散了。

四、殴打被害人罗某事件。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在眉山市党校附近发现被害人罗某后将其拦下并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场,为向罗某追讨高利贷,由被告人潘某某“某堂子”,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罗某实施了殴打。罗某报警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训诫。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日接到罗某报警后了解到,罗某因欠何某某钱被何某某在眉山市党校外拦住要求还款,双方发生了纠纷。民警处警后告知双方,何某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何某某等人不能长时间尾随或者拦截罗某,不能限制罗某的人身自由,更不能采取威胁及暴力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2年的一天,罗某因打牌输钱向何某某借款6000元,1000元一天50元利息。“何某某当时就在东门口各个茶铺子放水钱给打牌的人,某镜”和“潘某”何某某手下并帮着放水。借钱后的2个月左右的一天,何某某让罗某打了1万元的借条,罗某一直躲着何某某的账。2014年9月份的一天,罗某在眉山市党校附近被潘某拦了下来,潘某打电话给何某某20分钟后何某某某镜来了,何某某对罗某一边骂一边拳打脚踢,某镜也动手打了罗某,后罗某趁何某某让其打电话借钱的机会报了警。罗某告诉民警说自己受了皮外伤,经过民警调解后罗某离开。后罗某害怕何某某找其还钱并对其进行殴打,罗某去了成都打工,没有被何某某抓到过。之前民警联系罗某多次,罗某拒绝向民警说明情况是因为其被打怕了,民警联系的时候罗某还以为是来收账的。何某某被抓后罗某才敢向民警说明情况。(附辨认笔录及照片,罗某辨认出潘某某即是“潘某”,辨认出了李某某即是某镜”。附罗某向何某某借款1万元的借条1张。)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潘某某何某某收过白虎滩的罗某的账。大概是2012年左右下半年的一天,潘某某李某某在市委党校旁边的高压线下面看到罗某。之前听何某某说过罗某也欠他的高利贷,平时潘某某在帮何某某收过高利贷,于是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打电话。潘某某李某某上前去抓着罗某拖下车,二人抓着罗某衣服把其拖到公路的辅道上拦着不让离开。过了一会何某某到现场,因为罗某好像也欠李某某几千块钱的高利贷,何某某到了后就叫罗某还钱,对方没有钱,何某某就上前了打了罗某的头部几下,李某某也用手打了罗某后脑勺,潘某某抓着罗某的衣服不让其离开,罗某报了警,警察到了现场后就把双方带到派出所,最后派出所调解处理并告知双方不要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罗某欠了何某某具体好多钱潘某某不清楚。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李某某记得应该是2014年,当天李某某潘某某到新区去打牌,走到眉山市党校外面的那条公路上时,潘某某看到了一个差何某某钱的男子,说这个男的差了何某某的高利贷,何某某在找这个男子,喊李某某何某某打电话。李某某何某某打了电话后就和潘某某把这个男的拦了下来,何某某来了以后就冲上对该男子拳打脚踢、用手扇耳光,打了这个男子以后,这个男子被打怕了,跟何某某说差的钱认账,但是要去派出所解决。之后李某某潘某某就陪何某某和这个男的去了派出所,在去的路上何某某怕这个男的跑了,还一直把这个男的抓到的,到了派出所民警问清情况以后就做了调解,何某某和那个男的达成调解协议后才散的。被打的男子差何某某钱的具体情况李某某不了解。

5.何某某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罗某分别欠何某某李某某3000元钱约一年。2014年9月1日,何某某在市委党校后面散步碰到罗某,何某某将罗某拦住让其还钱,罗某趁没有钱,何某某不让罗某走,并让罗某打了一张欠何某某1万元的欠条,6000元为本金,4000元为利息。后罗某报警,警察到后跟双方说清楚借债的问题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不准打架,何某某也记不清楚当天有没有去过派出所了,后来说好后大家离开了。

五、在某某岸茶楼殴打被害人周某1事件。

2014年10月,为向被害人周某1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指使刘某将周某1邀约到眉山市东坡区某某岸茶楼,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在该茶楼外对周某1实施了殴打,后将周某1带至该茶楼包间内继续催讨债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是:何某某是放高利贷的。2012年、2013年,周某1因资金短缺通过刘孟介绍两次向何某某借款各2万元,借条金额合计4万元,实际借到3.6万元,月息1角。周某1到2014年初左右还不起利息了,就一直被何某某追债,此前已经还了4万元左右的利息。周某1还不起利息,何某某就到处找周某1,打电话威胁周某1如果再不还钱被其抓到了就要收拾周某1,并威胁找不到周某1就要去找周某1父母,后来真去找了周某1父母。直到2014年8月的一天,周某1被刘孟约到“某某岸”,当其走到茶楼楼下就被何某某2、3个陌生男子拦住,其中一个带着某镜,一个个子比较高。何某某和那个高个子男子动手打周某1,并被强行带到“某某岸”茶楼的一个包间。何某某在茶楼里对周某1进行追债时,再次被何某某、带某镜的男子、高个子男子殴打。后何某某就跟周某1算账,利滚利算下来尚欠何某某7万元,周某1称只有1万,何某某威胁周某1说不还钱走不到路,还要带周某1到河边浸水等,周某1被迫同意按照何某某的要求第二天还1万,再打一张6万元的借条。周某1左眼被打伤,身上多处瘀伤。第二天周某1打了8千元利息给周某1。周某1害怕被报复所以没有报警。之后周某1就没有还何某某钱,何某某到处找周某1,打电话威胁周某1。直到2014年11月份,周某1再次被刘孟约到“某某茶楼”,何某某再次对周某1催债,威胁周某1不还钱就带去河边浸水,还要带周某1去找父母及亲朋好友,但未使用暴力。后周某1通过其妹谢某某报警,警察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周某1趁人不备离开了,第二天去雅安躲了几个月后到西藏了3、4年,多年不敢暴露行踪。防止何某某伤害其父母,周某1把其父母骗到江苏周某1兄弟处住。附周某1向何某某分别出具借款6万元、2万元、2万元的借条共3张。(附辨认笔录及照片,周某1辨认出了李某某系当天的参与人之一,辨认出了潘某某系当天在茶楼内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之一。)

2.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周某1通过刘某向何某某、张某1借高利贷,1万元1个月1000元钱的利息,后来周某1没有按时还利息,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某某让刘某将周某1约到某某岸茶楼,刘某给张某1打了电话,张某1来了以后就和刘某一起在“某某岸”茶楼下的路边上等周某1,周某1过来以后3个人就在路边上说还钱的事情。期间,何某某“潘某”李某某下楼来后就对周某1进行殴打,直到周某1喊眼睛被打瞎了他们才停手,打完以后何某某就喊周某1到茶楼上去说,周某1不敢反抗就跟到一路上了茶楼进了一个包间,后何某某“潘某”李某某又打了周某1几下,后何某某就开始给周某1算账,刘某出包间耍了一阵后进包间,看到周某1在给何某某、张某1打借条,后他们才准周某1走了。周某1打的是利息的借条,何某某、张某1没有拿钱给周某1。周某1在医院里检查了眼睛后同刘某见面,刘某看到周某1被打成了“熊猫眼”。在包间里面潘某某动手打了周某1耳光,后来有没有人打过刘某不清楚。

3.证人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何某某是以放高利贷为生的。2014年10月前后,张某1在“某某岸茶楼”楼下碰到周某1和刘孟。后何某某“潘某”、一个戴某镜的男子以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从茶楼上下来,“潘某”先动手打周某1,何某某某镜和另外一男子一起冲上去对周某1拳打脚踢,周某1被打坐在地上。何某某让人将周某1带上茶楼,这时他们从地上将周某1拖起来押在中间,后面有人推周某1,把周某1弄到“某某岸”茶楼上去了。在茶楼包间里,何某某向周某1收账,辱骂了周某1,潘某或者另外的男子冲上去殴打了周某1。何某某还和周某1算了账,具体怎么算的,算了好多钱张某1不知道。后何某某喊周某1打了借条后周某1被允许离开。(附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1辨认出了李某某就是当天在某某岸茶楼参与控制、殴打周某1的男子之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一天晚上,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某某岸茶楼喝茶期间,何某某有个差他钱的人马上到楼下,且这个人不老实,喊潘某某二人下楼去帮他收拾一下这个人。潘某某李某某跟着何某某到了某某岸茶楼下,看到刘孟和2个男的站着说话,何某某冲上去就按到其中一个男子打,潘某某李某某也跟着动手打这个男的,在打的过程中,被打这的男子喊眼睛瞎,潘某某就把何某某李某某拦到,喊他们不要打出事了,之后就没有动手了。这个男的爬起来坐到路边上,一会儿,何某某喊把这名男子弄到楼上去再说,说完何某某走上去把这个被打的男子从地上拖了起来,当时潘某某走在前面,李某某抓着这个男子的衣服,何某某在这个男子的身后抓着他的衣服推了他几下,把这名男子推着上了二楼茶楼的包间,刘孟和另外一名男子也跟着进了包间里面。把包间的门关上后李某某就站在门口,何某某在包间里面骂这名男子,潘某某李某某也骂了这名男子,何某某叫对方还钱,对方说现在还拿不出来钱还,于是刘孟就让这名男子找亲戚朋友借,还是要还一部分,这名男子把电话拿出来打电话借钱,何某某叫他打电话借钱时把手机开成免提,不要乱说话,还说今天不拿钱出来是走不到路的,还要带到河边去浸水之类的话,这名男子打了一个电话没有借到钱后何某某就生气了,上前去打了这名男子几耳光,然后把这名男子的手机收了丢在麻将桌上,没让他再打电话,何某某就喊对方打欠条,潘某某在包间里待了三四十分钟就离开了,离开前男子还没有打欠条,他和何某某之间如何算的潘某某不清楚,最后应该是写了欠条才让这名男子走的。帮何某某这次收账潘某某没有收过何某某的钱,当天何某某就给了一包中华烟。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9、10月份的时候的一天,李某某何某某潘某某在茶楼里耍,何某某说刘孟约了一个欠钱的人过来,李某某记得三人从茶楼下来后在茶楼外面的街边上,何某某上去说了几句还钱的话后就边说边动手打对方了,并用脚、拳头踢打对方,潘某某好像也打了,因为潘某一碰到这种情况就比较喜欢出手打人,打了好几下那个欠钱的人头都被打流血了,刘孟看到打凶了,就在那里说算了算了,大家好好的说,后来刘孟和何某某商量把他带到楼上去打条子,后来何某某抓着这个人的手把他带到楼上茶楼的包间里面去了,进了包间后李某某就在包间的门口站着,在房间里面何某某就喊这名欠钱的人拿钱,还说带着他到他家里去拿钱之类的话,在楼上的时候有没有打过这个人李某某记不清楚了,后来在包间里欠钱的人跟何某某重新打了一张欠条后就放这个人离开了。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1、2个小时,被打的男子打借条给何某某的具体金额我不清楚,何某某收了对方的借条,但是没有拿钱给对方。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周某1通过刘孟分别于2013年6月12日、2013年9月5日、2014年10月31日向何某某借款2万元,月息1角,周某1还了几次利息后就没有还了并还躲着何某某2014年8、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何某某通过刘孟把周某1约到东坡区XX路某某岸”楼下,何某某潘某李某某、刘孟在某某岸”楼下把周某1拦到后就喊他还钱,周某1无钱还,何某某用脚踹了周某1几脚,潘某李某某见看见后也都上去扇周某1的耳光,打完以后周某1还是说没得钱,何某某让周某1第二天要拿1万元钱来,不答应不准走,周某1同意了后何某某让其离开。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周某1扣2000元钱的医药费,通过刘孟只还8000元钱给何某某何某某把周某1的眼睛踢伤了,周某1扣了何某某2000元钱的医药费。这次过后何某某还找周某1要过钱。何某某打过周某1后,周某1于2014年10月31日向何某某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具体情况何某某记不起来了,何某某印象中这6万元的借条是没拿钱给周某1的,也没给周某1约定利息,只是喊周某1把打的借条还清,账就两清了。(附辨认笔录及照片,何某某辨认出了潘某某就是当天与自己一同殴打周某1的男子)

六、在仁寿县殴打被害人周某1事件。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在仁寿县发现被害人周某1后将其拦下,随后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场,为向周某1追讨高利贷,由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某堂子”,被告人何某某对周某1实施了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4年“某某岸”茶楼被何某某收账后的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周某1在X街上被几名男子拦住,其中一个是帮何某某收账的某镜”,其他人记不清了。对方问周某1把何某某的钱还没有,周某1说还没有,某镜等人就打周某1,打完后说已经通知何某某,之后几人就在原地等何某某,期间对方一直不停的骂周某1。后来何某某是否前来周某1记不清楚了。第二天周某1害怕再次被打就去了雅安。

2.证人彭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何某某是放高利贷的,李某某何某某的亲戚,李某某潘某某何某某三人经常一起,李某某潘某某要帮何某某收高利贷的账。有一次,彭某1同李某某潘某某等人在仁寿X吃烧烤,看到李某某潘某某找一个差何某某钱的男子收账,当时李某某潘某某问该男子好久还何某某的钱,还一边骂一边动手打了那名男子。彭某1等人劝李某某潘某某算了,但是李某某说这个人差钱很久了,已经给刘孟和何某某打电话他们马上会来,后来彭某1等人就离开了。

3.证人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的一天晚上,卢某和彭某1到X某某烧烤”吃烧烤,后来了2名男子同彭某1打招呼后一起吃东西。在准备回眉山的时候,这2名男子说走在我们前面的男子有点像他们正在找的一个差账的人,这2名这男子和彭某1就去追这个男子,追到以后把这个男子拦在路边的一个坝子上,后来彭某1和卢某等人就离开了。这名男子不差彭某1的账,也不差那2名男子的账,至于差谁的账当时没有说。该2名男子其中一个戴某镜,错号某镜”,另外一个瘦高瘦高的。(附辨认笔录,卢某辨认出了潘某某就是瘦高男子,辨认出了李某某就是某镜”)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诉与辩解,主要内容是:在某某岸”茶楼潘某某等人把那个男的打了以后,在2104年的一天晚上,潘某某李某某、彭某1、梁某等人一起去仁寿县吃烧烤,在准备回眉山的时候李某某说他看到在某某岸”要过帐的那个欠何某某钱的男的,李某某马上给何某某打电话问何某某龙X镇的那个男的还钱没有,后何某某李某某说的话潘某某没有听清。李某某挂了电话后说这个人没有还钱,何某某让二人把这个人拦到,他马上过来。潘某某李某某把那个男的拦在路边,问这个男的还钱给何某某没有,这个男的说还没有还。潘某某李某某就让该男子等着何某某来谈这个事。这时候,彭某1等人走了上来问了情况后,就劝李某某潘某某一起走未果,彭某1等人离开了。过了没多久,何某某一个人开着他的现代车过来了,何某某对该男子说“你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把我骗惨了”,说完就扇了那个男的两耳光。挨了打以后那个男的就解释说确实没有钱,等工地结了账就还钱。后何某某李某某就给刘孟打电话,喊刘孟来解决这个事情,刘孟在电话里面劝了很久,何某某才喊这个男的走了,这个男的走了以后,潘某某李某某二人才坐何某某的车回的眉山。那个男的不差潘某某李某某的钱,二人是帮何某某收取欠款。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在“某某岸”茶楼收账过后的一天晚上,李某某潘某某、彭某1、梁某等人一起在X镇的某某烧烤”吃宵夜,在准备回眉山的时候,潘某某李某某说他看到了一个差何某某钱的债主。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打电话,但梁某说跟他没有关系,后是潘某某或者彭某1给何某某打了电话说看到债主了,问他咋整。可能在电话里面何某某说了把人拦到,挂了电话以后潘某某就喊李某某、彭某1一起上去拦这个债主,潘某某就问这个债主差何某某的钱还没有,这个债主说现在没有,潘某某就让该男子等何某某来再谈。半个小时左右何某某到了,到了以后何某某上去就对这个债主说“你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把我骗惨了”,说着说着就上去扇了这个债主几耳光,潘某某何某某动手,也上去扇了这个债主几耳光。打完以后何某某就喊这个债主还钱,这个债主一直就说他没有钱,后何某某给刘孟打电话喊刘孟过来,不晓得他们在电话里说了啥子,挂了电话后何某某一直跟这个债主说还钱的事情,现在晓得债主叫周某1。李某某看这个债主确实拿不出钱来,就劝何某某改天再说,何某某看实在拿不到钱才让这个债主走了,之后李某某潘某某何某某的现代轿车回的眉山。

七、2014年以后,被告人何某某为追讨高利贷,单独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2018年2月,为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眉山市东坡区某区大市场某某某茶铺找到被害人龚某并打了其一耳光。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到眉山市东坡区某某小区被害人胡某1家中追讨高利贷时,用胡某1家烟灰缸将其电视机砸坏。因不符合鉴定条件,无法对受损物品做价值鉴定。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眉山市岷某某区向被害人胡某2追讨高利贷时,使用棒球棒将胡某2的农用车砸坏,9月21日,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对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因不符合鉴定条件,无法对受损物品做价值鉴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接(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龚某、胡某2、胡某1的陈述,证人胡某3、王某3的证言,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眉岷公(富)行罚决字[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除上述证据外,本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2012年开始向多人发放高额利息借款,在收取借款时多次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损毁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后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决定对何某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三被告人均系我国成年公民。

3.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对被告人何某某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住房以及其驾驶的川Z×××××小汽车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人民币24800元、借条86张、银行卡10张、笔记本5本、建设银行回单1张、凭证1张、收据1张、川Z×××××轿车一辆。后公安机关将川Z×××××轿车发还李学娥。

4.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11月30日在西藏自治区XX市至XX市的高速路检查站被拉萨市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在东坡区XX花园小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2018年11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

5.证人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周某2认识何某某的时候,何某某就在东门口××××等地的茶楼里做放水生意。后来周某2向何某某借款3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共2千元,周某2没有能力还,被何某某天天催债。周某2听到不少朋友说过何某某这个人很讨厌,把钱看得重,放出去的水钱不收回来是不罢休的,很难缠,周某2认识的朋友中有些人很怕何某某,有些是不愿意招惹何某某的。2013年周某2在东门口、宝华寺那边打牌的时候经常看到潘某何某某一起,但具体是什么关系周某2不清楚。附周某2向何某某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1张。

6.证人雷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雷某22012年认识何某某时候何某某就在放高利贷。雷某2听说何某某是做放水生意起家的,因为心黑手狠,闯出了不少名声,那几年在眉山城市里的混混很多都知道这个人。雷某2听说何某某从东门口放水开始就吃得比较恶,因为心黑手狠,放水利息又高,收账时心又狠,收账带起人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收拾欠钱的人从来不手软,好多烂账他都能收的回来,也因为逼跑了不少人,就因为这样他的名声太恶了,整到后面大家都怕这个人,2015年那次到XX茶楼收账还弄出了人命,之后就更没有人去招惹他了。他这个人做起这些事情的时候胆子大的狠,其他放水的不敢做的事情他都敢做,时间长了他做事风格大家也清楚了,所以大家才怕他,何某某去收账不是一个人,2012年刚认识他不久雷某2就听到说“潘某”跟他伙到一起的,其他还有哪些人雷某2不清楚。

7.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刘某大概是2013年前后认识何某某,关系还可以,和其老表李某某很熟,2013年的时候何某某在茶铺子里面向打牌的人放水钱,李某某潘某都跟到何某某在干,很多收账事情都是何某某领起他们在干,后来潘某李某某没有跟着何某某干之后据说何某某还是有一伙人,但具体是谁刘某不清楚。李某某喊刘某给何某某介绍生意。刚开始就有朋友给刘某说过何某某他们黑的很,因为收账收拾过不少人,当时刘某没有在意,以为是朋友夸张了,刘某先后介绍了周某1、吴某去何某某那借高利贷,结果他们2个人借钱后都因为没守何某某的规矩被何某某打了,而且何某某某某岸茶楼打周某1的时候刘某还是亲眼看到了的。这个事情过后刘某就意识到何某某这个人不能多打交道,迟早要出事,自此后刘某就不敢再介绍人去找何某某了,他这个人吃的太恶,做事太狠了。据刘某晓得,何某某等人不仅收拾过周某1、吴某,何某某不管你差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不管你有没有偿还能力,只要你还差他的钱,他就会想方设法来收你账,人家差他几千元,结果滚到几万、几十万的都有,还不起钱何某某就带人来逼你打借条,打完借条又来收你的账,威胁、恐吓、打你都是正常的,据刘某所知那几年何某某逼跑了不少人。所以在放水钱这个圈子,大家都晓得何某某这伙人黑,对人狠,圈子里面的人基本不会有人找何某某借钱的,也不去招惹他。发生周某1的事情后刘某都在躲他们了。

8.证人雷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雷某3系富牛镇XX村书记。有村民向雷某3反映过何某某是混社会的,很多年前就放高利贷。先是把人圈起来去打牌,输了就在何某某处借高利贷继续赌,还不起钱的时候何某某就带起人逼他们还钱,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后果,严重的甚至会把别人的家弄散了,害人。据其了解,2013年前后,XX村的孟X、陈X等都向何某某借过高利贷,据说当年还不起钱了何某某就带人恐吓、殴打逼他们还钱,差他钱的人被逼受不了了就只有跑。其中孟X因还不起钱还被逼跑了3、4年,一直未回,而且孟X何某某还有点亲戚关系,结果被弄成这样,大家说何某某这个人心太狠。2013年前后,富牛街上的李某某就跟着何某某干这个事情,何某某人多势众大家才怕他,怕了他才会按照他的规矩还钱。何某某的老丈人是XX村的,认识何某某的人不少,因为晓得这个人放高利贷、混社会,跟着他的人多,大家惹不起就只有躲,都害怕他。

9.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何某某一直是在社会上混的,在放高利贷,在富牛的名气还是很大。当年陈某就常听到说哪个人因为打牌跟他借了高利贷还不起,何某某就带起人去收钱把人逼跑了,他的亲戚李某某那几年跟着他放高利贷、收高利贷。胡某2向何某某借了钱没有还清,2013年左右何某某打了胡某2几次,胡某2被逼受不了的时候向村上求助,陈某多次借钱给胡某2还高利贷,并让胡某2不要去招惹这些人,但是根本还不清,还不起钱何某某就打胡某2。当年胡某2借高利贷被打这个事情村上很多人都知道,在村民中间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胡某2因为家中困难才想办法借钱,借了高利贷后基本上是为了还高利贷在奔波,挣来的钱大部分拿去还高利贷了,结果没有还清过,村上的人看到胡某2过的那么难,被逼的很惨,想帮忙又害怕被何某某报复,都是敢怒不敢言,也都晓得何某某是混社会的,都害怕不敢惹。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李某1与梁某等人于2013年前后一起经营某某岸茶楼。期间,何某某经常带人来茶楼赌博,向输钱的人放水钱,收取高额利息并以此谋生,那几年何某某挣了不少钱,因为整的好,在圈子里有名气,何某某为人处世很恶,也就是“吃的恶”,放出去的款利息很高,借了他水钱的人要按照他的规矩还钱,不还钱就带人收账,要不威胁,要不就打,完了后利息照样翻起走,好多差他钱的人因为还不起账被逼跑了,他还要追到家里要。当时“潘某”潘某某“小某镜李某某跟着他,帮他收账。李某1为其朋友杜明德担保向何某某借款1.5万元,后来何某某找到杜XX收账把杜XX吓到了,最后一次杜XX听说何某某带起人准备找他要账,杜XX求李某1帮忙,后杜XX因为害怕跑到新疆去了,后来何某某找到李某1,李某1还了5万元给何某某,结果何某某说杜XX还差他2.4万元。杜XX跑到新疆这么多年没有回来,直到去年听说何某某被抓了才敢回老家来看一下。印象深刻的,有个姓龚的,说只差何某某几千块,结果被何某某逼来房子都卖了还没有把钱还清。还有个张XX的,给何某某借了3万元,前后被何某某收了4万多的利息,还有6万元的借条没有还,据说何某某为了收账还收拾过他几次。

11.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杜某于2015年通过李某1向何某某借款1.2万元,利息为1天200元,10天结一次息。杜某还了何某某3000元的利息后无力偿还,何某某开始打电话催账,杜某没有按时还,就在电话里辱骂、威胁杜某,并将杜某喊到茶楼算账并打借条,稍不顺何某某的意就要被骂,杜某不敢反抗,最后借条越打越多。2016年初,杜某一直没有还钱,何某某将杜某喊到一个茶楼包间,当时李某1、梁某也在,何某某在包间里动手扇了杜某耳光,何某某还想打的时候被李某1拦下来了,但是何某某不罢休,打电话叫人,准备打电话喊人来打杜某。杜某求李某1帮其说话,李某1出面跟何某某协商帮杜某担保,何某某要求年底前最少还5万元,李某1和杜某当面保证了还款何某某才放杜某走了。后杜某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害怕被何某某打,就跑去了厦门,后去了新疆,杜某走后,何某某找到杜某老家喊其父母还钱,把其父母吓惨了,最后李某1还了何某某5万元,何某某才没有继续找其父母。李某1还给杜某说已经拿了一些杜某打给何某某的借条回来,这次公安机关找到杜某,杜某才知道何某某手上还有杜某打给何某某一张2.4万元的借条。杜某借钱的时候不了解,借了钱才知道何某某真的是心狠手黑,其听不少人说过何某某带人收账打人的事情,还把人逼起跑了,后面杜某是真的被何某某弄怕了。当时何某某打电话喊谁杜某不清楚,但其知道何某某是专门有人帮其收账的,杜某晓得的有“潘某”“小某镜”。这几个人帮何某某收过很多账,名声都是恶的很,当时杜某身边的朋友说起何某某这几个人,都是怕得很。

12.证人雷某4和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雷某4和于2013年前后同朋友开了“某某岸”茶楼,听茶楼客人聊过,说何某某在组织牌局,好多参与了他牌局的人输了钱以后就在何某某处借水钱。雷某4和没有亲眼看到何某某放过水钱。何某某收账是经常的事情,有时候他带人来开了包间,把门一关,在里面做什么雷某4和不清楚。那几年何某某在放水这圈子里还是小有名气的。据雷某4和了解,何某某在收账的时候还是很恶的,那时候茶楼里也有人摆何某某为了收账打人之类的。当时潘某、小某镜爱跟着何某某一起在茶楼喝茶,是不是马仔不清楚,也听人说他们在帮何某某收账。何某某他们自己都在摆自己有好凶,放了一点钱,收了好几倍的利息,摆这些的目的说穿了还是让借他钱的人晓得他这个人厉害,钱才好收。茶楼里面好多客人说起何某某潘某、小某镜没有好感,都不愿意打交道,有些人害怕他们,有人讨厌他们。

13.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梁某系某某岸茶楼股东。梁某于2008年前后就认识何某某,其2011年当兵回来后就开始做放水生意。最开始在东门口的茶铺子里向赌博的人放水,10000元100至200元一天的利息。2012年梁某同他人合伙开了某某岸茶楼,在经营茶楼期间,何某某潘某李某某爱到茶楼来耍,梁某听说了一些何某某放水、收账的事情,圈子里都晓得这个人心比较黑,手比较狠,不讲情面,只认钱,借了钱的人没人能赖账,他的亲戚都不行,还不起钱就带人收账,收账的时候从来不手软,为了收账逼走了不少人,所以大家都怕何某某这伙人,不愿意多接触,看到都躲远点。潘某李某某都跟何某某贴的很紧,他们还要帮何某某收账,潘某比较冲动,在帮何某某收账的时候可能是会动手,李某某平时很正常,喝了酒才会冲出去动手。在茶楼听说何某某带起李某某潘某等人向X镇的周某1、一个绰号叫“小XX”的女性、“张XX”等人收过账,都是动过手的。

14.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张某2在2013年前后在某某岸茶楼认识了何某某,在茶楼听人说何某某这个人放高利贷心黑手狠,利息收的高,收账时出手也狠,逼人还钱从不手软,经常在茶楼看到他也是随时身边都跟着人的,不敢招惹。2015年张某2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向何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1万元1天利息100元,利息十天一付,张某2十天就要付何某某3000元利息,一直付了4万多元的利息。到了15年8、9月份,张某2还不起钱了,何某某通过电话催款,也威胁了张某2很多次,2016年6、7月份,被何某某喊到茶楼,何某某3、4个人逼张某2还钱,还逼张某2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张某2不想打借条,但是何某某带了人,人多势众,张某2怕挨打,不敢反驳。因为张某2在某某岸茶楼的时候不止一次听说何某某带起“小某镜”、“潘某”去找人收账,还把人打了,张某2也亲耳听到“小某镜”、“潘某”说过他们去收账的事情,联想到何某某的为人,张某2害怕被打,才打了借条。包括到公安机关作证张某2也很害怕,怕何某某出来后继续收张某2的账,怕被何某某“潘某”“小某镜”出来报复,张某2不想再被高利贷纠缠,不想与这些人有交集。附张某2向何某某出具的借款6万元的借条1张。

15.证人彭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彭某2系岷东新区富牛镇XX社区主任。何某某系以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为生的。2012年开始,何某某就在眉山东门口茶铺子里面放高利贷给那些打“马股”、“麻将”输了钱的人,村上的张XX、周X因为赌博在何某某处借了高利贷。据彭某2所知,借了何某某的钱后就要付高额利息给他,如果不按规矩还钱,何某某就会带人来收账,那几年跟着何某某收账的人不少,大家看到这个人是虚的。张XX、周X何某某带人收过账,还被何某某的人打过,张XX就是在挨打后把何某某的人捅死了才判的无期。那几年何某某很有名气,富牛街上经常听到人摆他的事情,说他手下有好多人了,又把哪个哪个的账收了,但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很怕他的,不愿意和这样的人打交道。张XX的事情出了以后,村上的村民都还是比较同情张XX,觉得何某某这个人太恶了,把人逼到这个程度,更不敢去招惹这些人。

16.证人左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普田社区很多人都知道何某某何胖子从2011年开始放高利贷,他总是圈人去打牌,打输了的人向他借钱,收高利贷,何Z也是出了名的狠。左某某从2011年前后就开始听说了不少何某某为了收账打人逼人家还账的事情,其也亲眼看到过何某某带起一帮人招摇过市,他身边的那些人一看就不是好人,据说都是他的打手专门去帮他收账的。这个人在放高利贷,又在收人的账,身边还有打手,按其说就是黑社会,大家都怕惹到他。对于何某某被抓后,觉得抓得好,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就是祸害,知道他被抓了后大家都松了口气。

17.证人王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是:王某4于2017年8月向何某某借款4万元,1万元1个月1千元利息。到何某某被抓前,王某4一共还了何某某4万多元,其中1万元本金,3万多元的利息,现住还差何某某3万元本金,2.4万元的利息。附王某4向何某某出具的借款4万元的借条1张。

18.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张某3于2016年初向何某某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4万元,1万元1个月500元的利息。到2017年底,共还了本息3.4万元左右,但何某某还称张某3没有还完。附张某3向何某某出具的借款2万元的借条。

19.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李某2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向何某某借款15万元,并将自己的XX4轿车抵押给了何某某15万元天息500元。李某2于6月27日向何某某转款1万元后没有再付利息。2018年9月9日,何某某让李某2将欠的利息6万元打成了借条,2018年9月,李某2卖房后将15万元本金和1万元利息转给了何某某提供的账户,何某某6万元的利息条子上写了一张1万元的收条,并喊李某2在一个月之内偿还剩余的5万元利息,何某某XX4轿车还给李某2。附李某2向何某某出具借款6万元的借条1张,该借条上有何某某书写的收到李某2还款1万元的收条字样。

20.证人卫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卫某于2016年6月份通过孙XX何某某借款5万元,条子写的孙XX的名字,实际到手4万多元,一年后,何某某让卫某将利息打了张10万元的条子,2018年2月份,让卫某又打了张12万元的条子,以上共计3张条子金额为27万元。附孙XX何某某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1张,卫某向何某某分别出具的借款10万元、12万元的借条共2张。

21.证人帅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帅某于2018年先后两次向何某某共借款4万元,1万元2个月1500元的利息。有一次何某某来铺子上收钱的时候带了2个男子,当时帅某没有钱,喊何某某宽限几天,何某某不高兴了,称这铺子还开不开,不还钱就天天带人来吃,帅某很害怕,过几天把利息给了何某某,之后帅某再也没有拖欠何某某的利息了。截止2018年11月份,帅某共向何某某付息4.2万元。附帅某向何某某分别出具借款2万元、2万元的借条共2张。

22.证人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8年11月份,窦某向何某某借款5万元,1万元1个月利息1500元,何某某扣除了第一个月7500元的利息,支付窦某4.25万元。借钱一周后何某某被抓。

2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何某某2011年前后开始从事高额利息的放贷业务,主要区域在东坡区和岷东新区,还有些其他人介绍过来的。潘某某李某某多次和何某某一起向他人催收高利贷,只是朋友,何某某没有刻意喊过二人。

2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潘某某2011年前后因为赌博认识何某某,当时何某某就在放水钱了。何某某放水的时候会想潘某某打听一些人的情况,有时候一起吃饭、喝酒,关系好起来。2012年至2014年期间,潘某某需要帮忙办事的时候给何某某打电话,何某某都是来了的,从不谈费用,潘某某也随时可以在何某某处免息借钱。所以何某某潘某某整的事情潘某某都去了,整事情也是以何某某的意思为主,何某某说咋整就咋整。李某某也喜欢打牌,潘某某李某某一起耍的时候还多些。每次何某某潘某某去整事情,李某某都是一起去了的,整事情也是听何某某的。整事情主要是帮何某某收账,除了就是帮何某某打听借钱人的消息。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说过哪些人差他的烂账找不到人,如果看到人就要跟他说,所以潘某某李某某碰到罗某、龙X的那个男子(周某1)才会把人拦住给何某某打电话。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说过,有些差钱的人不老实就要收拾一下,所以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去收账才会口头威胁或者动手打那些差钱的人。李某某何某某是亲戚老表关系,李某某从北京回来后就跟着何某某跑腿,李某某也自己拿钱出来跟到何某某放水想挣钱,所以才听何某某的。潘某某李某某之所以拦截、恐吓、殴打欠何某某钱的人都是何某某提的要求。潘某某没有在何某某处领过工资报酬,事前或者事后请吃饭喝酒,李某某是否领工资潘某某不清楚。

2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2年李某某从北京回来后跟着何某某一起耍,才晓得何某某在放高利贷,因自己没有收入,何某某同意让李某某拿钱出来跟着何某某在眉山东XX茶铺子向赌博的人放高利贷。2012年至2014年李某某何某某走的很近,也通过放高利贷挣了些钱,所以何某某每次喊李某某何某某去收账李某某才会同意。此期间,李某某潘某某多次陪何某某去收账,收账过程中也是何某某为主,何某某怎么说就怎么做。李某某没有在何某某处领取过工资和报酬。李某某何某某收账主要是因为自己拿钱出来放高利贷有时何某某会帮他,李某某有求于何某某,另外李某某何某某是亲戚,所以没有拒绝。另外在帮何某某收烂账的时候,事前或者事后何某某都要请李某某潘某某吃饭、喝酒。何某某基本上都是喊李某某潘某某帮着收账,因为喊其他人是要给钱的。李某某潘某某之所以多次拦截差何某某钱的人,是因为何某某同二人说过,有些人差他的钱不还,还在躲他,在路上碰到这些人就把人拦下来通知他。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是否参与了对吴某的追债。

经查,1.被害人吴某称何某某对其追债时有两名陌生男子对其进行辱骂、威胁,但仅辨认出了被告人李某某系陌生男子之一;2.被告人潘某某称其对某某小学向吴某追债一事没有印象;3.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称其记不清喊谁一起了,但当天潘某某不在;4.被告人李某某在供述中称当天何某某接到潘某某李某某一起到光相找一个老师拿钱。综上,仅有李某某的供述称何某某对吴某进行追债时潘某某在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何某某对吴某进行追债时,被告人潘某某到场并扎场子的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某某未参与对吴某的追债”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何某某提出仅有其与李某某去找吴某进行收账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在王某1被追债事件、罗某被追债事件、周某1在某某岸茶楼被追债事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动手的问题。何某某是否对被害人雷某1、吴某、罗某实施殴打以及何某某是否到X对周某1进行追债的问题。在王某1被追债事件中,被告人何某某是否持刀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的问题。

经查,1.被害人雷某1的陈述与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对雷某1进行追债的过程中殴打雷某1;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吴某进行追债的过程中殴打吴某;3.王某1的陈述和何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在王某1被追债事件中,李某某同王某1发生了抓扯。4.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对罗某进行追债的过程中,何某某李某某均动手殴打了被害人罗某。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也能证实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殴打了罗某。5.证人张某1、刘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某某岸茶楼对周某1进行追债过程中三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周某1实施了殴打。6.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在某某岸对周某1追债后的一天,潘某某李某某X看到周某1将周某1拦下通知何某某何某某到场后向周某1追债并对周某1实施殴打。前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王某1、罗某、周某1实施过殴打或抓扯行为、被告人何某某对雷某1、吴某、罗某进行殴打,且参与了到X向周某1追债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还提出在王某1被追债事件中,其并未持刀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在殴打被害人王某1的过程中持有刀具。故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三)罗某被追债案已被公安机关训诫,胡某2被追债案中,何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8日,纳入本案评价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该8日是否应折抵刑期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既包括同一类别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故罗某被追债案虽已被公安机关训诫,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将该案作为三被告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关于胡某2被追债案中何某某已被行政拘留8日,是否在本案对何某某的量刑中予以抵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只将胡某2、胡某1、龚某等人被追债案作为何某某单独实施的违法事实予以表述,并非指控为犯罪事实,在量刑中不应予以抵扣。关于被告人何某某之辩护人提出“控方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中有一起已经被行政拘留,应当对行政拘留日期在总刑期中予以抵扣”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2014年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提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公诉机关指控的雷某1被追债案、吴某被追债案、王某1被追债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2014年的三起寻衅滋事行为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之前三起寻衅滋事行为作为恶势力团伙的违法事实予以指控,未作为犯罪事实予以评判,不属于刑法关于时效限制调整的范畴。故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2012年至2013年之间的三次寻衅滋事行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三被告人是否属于恶势力团伙。

从查明事实看,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追讨高利贷,被告人何某某经常与潘某某李某某纠集在一起,拦截或者随意殴打、威胁他人,两年内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高利放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三被告人形成了以何某某为首的,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潘某某之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均提出“不属于恶势力团伙”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在两年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潘某某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何某某之辩护人还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在对三被告人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在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评判。被告人何某某为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三、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文俊芳

审 判 员  张小芹

人民陪审员  李先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瑶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9)川1402刑初433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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