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来源:张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6
浏览量:567
人身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2011年3月,有位刘女士找到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张延涛律师,委托张律师代理其母亲在公共汽车上摔伤一案。

    在张律师询问案情的过程中,刘女士说该公共汽车是司机韩某夫妇自己出钱买的,以承包的名义挂靠在某某客运公司的名下经营。经张律师调查后得知,该公共汽车当时确系韩某夫妇所购买,确受某某客运公司管理,但并不是挂靠在某某客运公司名下,而是在某某运输集团名下,内部关系主体相对比较复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日后执行的问题,张律师在向委托人讲解原因之后,经委托人同意,避开某某客运公司,以某某运输集团为被告,同时将该车司机和乘务员韩某夫妇列为第三人,起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伤残鉴定的申请。经鉴定,委托人构成伤残十级,随后张律师在二次开庭时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请求金额。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被告方申请了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来证明委托人的摔伤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自身具有很大的过错。同时,被告方也列举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该公共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是正常的,没有过错。

    张律师认为,委托人购买了被告的车票并乘坐了被告的公共汽车,被告就有义务将委托人安全的送到目的地,只要是被告不能证明委托人的摔伤是其故意所为或者是自身重大疾病引起的,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其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中山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判决被告向刘女士的母亲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万余元。委托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被告方最终也没有上诉。

    律师提醒:涉诉案件的主体一定要搞清楚,这不但涉及到法院是否给立案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日后判决的执行问题。相对而言,公司主体比自然人主体要好执行。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的话,申请强制执行时,查封对方的银行账户即可。而自然人主体就不那么容易,如果其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申请了强制执行,有时也很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法院判决的法律尊严也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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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延涛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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