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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上海某公司特许经营案调解书

作者:孙燕青  更新时间 : 2020-07-23  浏览量:112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04民初3695

原告:X,女,19897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城镇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X公路

法定代表人:XXX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与被告上海X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3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X加盟费、保证金合计9万元,分别于2020630日、730日前各支付4.5万元(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X,开户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账号:XXXX),如被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尚需支付违约金4000元,原告X可就未支付款项、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X负担。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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