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黄某为广东某村村民,系一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2019年8月27日,该地政府作出《征地告知书》,告知征收黄某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
2019年9月3日,该地政府作出《根期搬迁交地催告书》,告知黄某在2019年9月18日前把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交给政府。
2019年10月31日,该地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强制接收黄某的土地全部及地上房屋,接收后立即把房星拆除, 限黄某在2019年12月19日之前迁离该地块和 房屋,并撒迁该地块上及房屋内的财物。
二、办案过程
在详细了解案情及审查所有案件材料后,本律师初步判断该地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涉嫌违法,遂向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以撤销上述行政行为。
三、案件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无论 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机关均没有对征收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事实强制拆除或者搬迁的权力,因被征收入或其他原因拒不搬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黄某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权属人及地上房产的使用权人,该地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该地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书》强制接收黄某的土地全部及地上房屋并在接收后立即把房屋拆除的决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该地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四、律师点评
1、要依法维权;
2、签任何文件都须谨慎;
3、应注意行政机关的拆迁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
4、掌握好证据、清楚法律法规、知悉相关政策,以使自身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