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纠纷中,原告往往需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在诉讼期间被告利用占有房屋的优势地位,将涉案房产通过转让、赠与等方式先行处置。虽然被告这样处置后,原告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是毕竟原告很难再追回涉案房屋。且任何诉讼都有风险,诉讼过程耗时耗力,与其等被告处置后再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不如在诉讼中就将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这样就防止被告处理房屋,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赵律师团队处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双方办理过户之前,房屋增值约300万元,被告方反悔希望解除合同,并愿意向原告支付8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经与律师协商,不同意解除合同和收取违约金,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处置房屋,赵律师经与法院多次沟通,最终顺利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下)。该案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该案当时未办理财产保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那么法院将很难支持原告继续过户的请求,而只能由原告向被告追究违约责任,这样的话势必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郑XX与孙XX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京0105财保237号之一
案 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2016)京0105财保237号之一
申请人郑XX,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XX,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XX,女,1981年6月5日出生。
申请人郑XX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XX名下的XXX房屋。担保人郑思方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郑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XX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郑X方名下的XXX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上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