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王某与开发商佛山市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开发商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龙江宝盈广场柠檬公寓项目X号公寓的使用权出让给王某,总出让金额为583243元。
出让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38年9月30日止,开发商应于2019年1月1日交付上述涉案公寓给王某,如开发商延期交付物业的,每一个自然月赔付违约金2000元。在该物业延期交付日期达到3个月后,即2019年3月1日,该物业仍然无法交付的,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承诺一次性赔付毁约金2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出让金583243元。
二、办案过程
在确保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开发商短期内不可能交房的情况下,在获得王某的授权后,本律师立刻整理起诉材料向法院起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确认2018年6月2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佛山市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
2、被告佛山市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出让金人民币595243元;
3、被告佛山市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8000元;
四、律师点评
1、涉及小产权房的买卖或租赁,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贪一时便宜;
2、一旦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我们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