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接触了这样一个案例,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向B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次日A即表示不愿意以约定总房价出售,这个时候A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 B没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B通知A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合同解除)。如果A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在此一天的时间内A的实际损失是很少的(房价一天上涨的金额、合理的中介费、合理的差旅费等)。鉴于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调整,而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严格讲要由B来承担。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据此,法院可以免除A的举证责任,而由法院自由裁量,故B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的,A要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B主张赔偿,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要为A争取更多利益角度出发,A还是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