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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司法实践中 ,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多余指定原则在以往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其典型案例莫过于周频谱仪一案,中的音乐伴奏被确定为多余的技术特征。该案中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有一项关于立体声放音系统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里除了放音系统以外的所有其他特征。受理这个案件的北京法院认为,从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这项专利特征不具备完成专利发明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缺少了这项特征,不影响频谱治疗仪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由此看来,显然是专利申请人缺乏撰写专利的经验,将不必要的特征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中。最终法院认定,音乐伴奏为多余的技术特征,缺少了这一项非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产品仍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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