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有林律师亲办案例
“4A国际”广告行业协会商标行政诉讼案
来源:谢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量:451

(一)涉案商标信息

核定服务:

广告,广告策划,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宣传,公共关系,效率专家,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

(二)案例背景

“4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为广告代理行业通用的国际标准标志。“4A”标志源于美国广告代理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4A”协会以其严格的广告服务标准而知名。后世界各地都参照其标准,取其从事广告业、符合资格、有组织的核心规则,形成了地区性的某A广告公司。

某市广告行业协会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委员会(The Association of Accredited Advertising Agencies of Guangzhou)【下称:广告行业协会】,是国内最早成立的4A’s组织,是广州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包括国有、民营、合资及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组成的自律性、非赢利性的专业委员会,旨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广州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促进广州广告业逐步向符合国际惯例的广告代理制迈进。在适用行业标准时,作为某A’s组织,广告行业协会也沿用了“某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作为标准标志。

诉争商标由第三人陈某桐于2010年7月28日注册在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图样与“某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占用了广告行业国际通用的行业标志。

为解决行业公共资源被占用个人抢注和占用的问题,广告行业协会委托委员会其秘书处工作人员何某于2013年10月8日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用申请。

2014年10月30日,商标局作出撤Y000443号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陈某桐【下称:第三人】不服改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供了使用证据,请求维持诉争商标。

2015年9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宣传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广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何某不服,于2016年6月24日,遂委托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王磊、谢有林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撤销复审决定。

(三)维权诉求及理由

1、第三人称其提交的《国际服装广告布展合同》及布展现场图片,为世某广告承办“第八届某宁国际时代衬衣节及重点项目开幕式”的相关合同及图片。代理律师核实发现第八届某国际衬衣节举办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至31日,第三人不可能在2013年9月15日签订合同时对任何第八届某宁国际时代衬衣节进行承办。基于前述情况,代理律师调查收集了“第八届某宁国际时代衬衣节及重点项目开幕式”现场照片,发现在开幕式官方新闻图片中展会场地的相应位置上,并未出现第三人证据中的诉争商标。

2、为核实第三人合同发票的真实性,代理律师登录某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利用涉税查询功能对第三人复审材料中的发票进行查询。发现查询结果为“发票销货方名称有误”,即该编号的发票并非为“普宁市世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出,真实性明显存疑。

3、除前述真实性问题外,第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则存在未体现商标图样、产生时间在要求使用的期间外、未能体现使用时间等关联性问题。

基于代理律师的分析及收集的证据情况,广告行业协会继续委托本案原告何某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第三人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从严审查。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据此,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65515号《关于第5485621号“4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四)对方抗辩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陈某桐与普宁市世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世某广告)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陈某桐将商标委托世某广告使用。2、世某广告与普宁市国际服装城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的《国际服装广告布展合同》及相应发票、布展现场照片。3、2010年-2012年世某广告与普宁市利某饮水有限公司、揭西县天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4A国际】广告合同书》及相应发票复印件。4、世某广告有限公司在金某子传媒、金某子广告上发布的广告复印件。5、世某广告的户外广告、画册、车体广告复印件施工统一服装、门店的图片打印件。6、2014年4月29日世某广告自营网站打印件。7、世某广告于2008年8月8日制作的广告传单。

第三人同样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65515号《关于第5485621号“4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2、被告针对原告就第三人“第5485621号“4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二、案件焦点:

1、本案法律适用是2001年《商标法》,还是适用修改后的2014年《商标法》;

2、诉争商标是否在2010年10月8曰至 2013年10月7曰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焦点一

本案诉争商标为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本案撤销复审请求的受理时间处于 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但该已核准注册商标被核准时的审查依据是2001年《商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而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二)关于焦点二

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前述规定,应同时考虑如下几个条件:1、在案使用证据所显示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发生于涉案三年期间;2、在案使用证据是否显示有与诉争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3、在案使用证据显示的是否是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行为;4、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是“真实、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而非“象征意义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复制件,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复制件的真实性亦不予以认可。原告针对第三人提交的发票进行了检索,未检索到发票的有效性信息。基于此,本院难以确定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即便考虑第三 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中仅有四份广告合同及数张发票在指定期间内形成,但合同所体现的商标为“4A国际”,与诉争商标有所不同;另外,第三人未提交其他具体履行前述合同的证据。数份复印件不清晰的宣传材料,因无原件予以核实, 无法确定发行时间。故仅依据前述数量有限的合同及发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

综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律师分析:

1、本案的实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为行业整体利益,排除个别经营者对于行业公共资源闲置占用的过程。诉争商标是对广告行业通用标准标志的抄袭模仿,但由于该行业标准进入我国时,诉争商标注册时间已超过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时间,已难以通过恶意抢注等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但如放任,则可能对行业整体的规范造成阻碍。本案中,原告针对公共资源抢注人往往是为囤积牟利,并无实际使用意图的特点,采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并在案件结果反复时坚持收集证据反驳对方,最终实现成功解决行业公共资源闲置占用问题。对于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较高参考意义。

2、本案是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简称“撤三”)的撤销问题,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于我国商标资源闲置占用的情况较多,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存在伪造商标使用证据以期继续占用商标资源的情况。在本案中,原告对于第三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逐一进行排查,并根据第三人使用证据所体现内容,逐一查阅核对相关信息,如核对第三人合同所涉展会的新闻图片、核对第三人发票的税务信息等,最终逐一排除了可疑证据,成功撤销诉争商标。对于类似商标撤销案件的代理工作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五、示范意义:

第一,本案是涉及广告行业公共资源被占用个人抢注和占用的问题,该抢注行为已经超过5年的相对理由无效宣告期限,所以退而采用商标撤销程序,解决了类似商标难以通过恶意抢注为由宣告无效的问题,通过撤销程序的诉辩对抗,最终依法依规地排除了个别经营者对广告行业资源的限制占用,对于行业自律组织维护行业资源提供了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例,因此该案被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评为2016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第二,在质证过程中针对各个证据,通过权威渠道核对相关信息,从而有效的排除了可以证据,打击了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假造证据的行为,对于类似商标撤销案件的代理工作有明显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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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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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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