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文律师亲办案例
张xx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洪金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量:3492
张xx诈骗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及xxx律师为被告人xxx担任第一审辩护人。在受理此案后,我们认真地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尽地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全部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对xxx诈骗罪的指控,但有以下意见供法庭量刑时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次、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xxx悔罪明显。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听信别人,是王X教唆了被告人的一套诈骗方式的套路,在网上购买了他人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犯罪工具与“王X”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从二人共同犯罪性质及地位来看,被告人充当客服及取钱等犯罪行为,具有辅助作用,该行为后果近于从犯,可以比照从犯法律条文酌情处罚。
在被告在王伟的教唆下,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后被告人xxx后悔不已,在长达62页的《讯问笔录》均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情,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愿意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在看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犯罪线索,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有悔罪的真实意思表现,在量刑时请求一并给予考虑。
在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被告所在地xx县司法局xx司法所于2011年10月11日出具了证明被告人系初犯,该司法所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的证明,这有利于监督被告人思想教育,矫正其法制观念淡薄,逐步使其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关于诈骗数额,起诉书认定诈骗总数额96100元不实。    
辩护人认为应当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实际诈骗数额,起诉书并没有考虑这些情况,敬请法庭结合公安侦查阶段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单或按发生交易总金额的5‰规则按实扣除银行手续费,请法庭对这一客观事实予以明鉴。 
    三、被告人通过亲属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量刑时在基准刑幅度内给予减少处罚。
本律师在侦察阶段会见了被告,告之法律相关规定之后,被告人愿意积极减轻其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公安侦查卷宗第64页有所记载,通过本律师转告被告人家属筹备退赔款,其家庭虽然比较困难,但是自己却愿意尽最大努力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量刑时请法庭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xxx认罪态度,由于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紧张害怕,今天在法庭上能够如实陈述,我们认为其还是能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其初犯、偶犯、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罪态度、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挽救即将破裂的家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为和谐社会达到良好的预期改造环境,恳请法庭对其判处3年,以观后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的辩护到此结束。谢谢!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检察机关建议3-6年,由于犯罪数额巨大,诈骗次数达6次,法院最终考虑退赔,并得到部分受害人谅解,判决有期徒刑3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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