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荣律师在南京的辩护案例要点
来源:成信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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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王某(化名)抢劫案
审级:一审
判决结果:3年,缓刑3年6个月
控方(检察院)意见:
1. 王某涉嫌抢劫罪,与他人共同实施,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2. 其主观恶性大;
3. 不适用缓刑,应在监狱服刑。
我的辩护意见:1.王某涉嫌抢劫罪,虽然系共同犯罪,但应当属于从犯。理由是(1)王某一直在精神上受主犯的控制,实施犯罪时其意志同样受主犯控制,是一种附从行为;(2)犯罪的整体策划、准备、实施均主要由主犯完成,王某在此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且未直接伤害被害人。
2.王某在主犯保证不伤害被害人前提下,才答应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分赃的强烈意愿,主观恶性较小。
3.王某的个人经历和一贯表现,犯罪的主观、客观方面,犯罪后表现等,都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缓刑的规定,应适用缓刑。
法院意见:1.本案虽然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
2.王某主观恶性较小;
3..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本案,应对王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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