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荣律师亲办案例
成信荣律师在南京的辩护案例要点
来源:成信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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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王某(化名)抢劫案

审级:一审

判决结果:3年,缓刑3年6个月

控方(检察院)意见:

1.       王某涉嫌抢劫罪,与他人共同实施,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2.       其主观恶性大;

3.       不适用缓刑,应在监狱服刑。

我的辩护意见:1.王某涉嫌抢劫罪,虽然系共同犯罪,但应当属于从犯。理由是(1)王某一直在精神上受主犯的控制,实施犯罪时其意志同样受主犯控制,是一种附从行为;(2)犯罪的整体策划、准备、实施均主要由主犯完成,王某在此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且未直接伤害被害人。

            2.王某在主犯保证不伤害被害人前提下,才答应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分赃的强烈意愿,主观恶性较小。

            3.王某的个人经历和一贯表现,犯罪的主观、客观方面,犯罪后表现等,都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缓刑的规定,应适用缓刑。

法院意见:1.本案虽然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

          2.王某主观恶性较小;

      3..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本案,应对王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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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信荣
  • 执业律所: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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