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胜诉)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量:1126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原告:张xx,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学生辍学待业,现住肥东县八斗镇大张村张东组。电话:1396507896x
法定代理人:张xx(原告父亲),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安徽地格工贸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肥东县八斗镇大张村张东组。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李明锁,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驾驶员,住肥东县路口乡蒋岗村向阳组。电话:13866104278
被告二:合肥天威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大杨镇高桥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23栋15号。
负责人:阮怀年 职务:经理
被告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
负责人:武少兴 职务:经理 电话:95569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6720元、误工费12960元、护理费31100元、伙食补助费820元、营养费62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7元、交通费3410元、住宿费1800元、餐饮费45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6342.8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损坏的自行车费用3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元,共计149329.8元(上嘴唇、头部、左腿整容手术费待鉴定后另行计算; 全髋置换手术的费用待鉴定后另行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元月3日21时05分左右,被告李明锁驾驶皖A18215号中型货车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31KM+30M处,会车时灯光炫目,李明锁未安全驾驶,致使货车前侧撞击前方向骑自行车的张xx,造成张xx重伤。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李明锁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李明锁驾驶皖A18215号中型货车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现原告因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但左侧股骨头坏死,需行髋关节置换手术,并且医生告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伤残等级可能会加重。现原告急需费用继续治疗左侧股骨头坏死,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14万多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来源:www.055180.com
以上内容由苏义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义飞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