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xx)海行初字第40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xx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县x乡x村。因盗窃于21xx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研,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0】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张学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本市海淀区世纪城五区南门,撬砸被害人施某(男,26岁)停放在该处的本田轿车车窗,从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70元及苹果牌MP3 1个,IZZUE牌男士上衣及裤子各1件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9元)。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衣物已起获发还。
20xx年6月4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证人孟某证言、被害人施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故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6月4日起至20xx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退赔款人民币四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