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卫民律师亲办案例
证据不足,指控强迫卖淫不能成立
来源:姬卫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06
浏览量:1325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犯盗窃罪,被告人XXX犯强迫卖淫罪,被告人XXXXXX犯销售赃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受被告人XXX的父亲的委托,征得被告人XXX的同意,出庭为其辩护。

在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两个罪名:盗窃罪和强迫卖淫罪。其中指控的强迫卖淫罪的事实是:20058月至12月,被告人XXX强迫被害人XXXXXX(另案处理)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XXX不承认其犯强迫卖淫罪,辩称没有介绍、强迫卖淫,也没有获利。

根据本案的事实,我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了指控被告人XXX强迫卖淫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首先,不能认定被害人XXX在美容美发店卖淫。

被害人XXX称其在美容美发店卖淫,但店老板XXX却予以否认,又没有嫖客的证言,没有证据可以印证。被告人XXXXXXXXX虽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在美容美发店卖淫,但是,法庭审理时有的说不知道被害人在店里干什么工作,有的说可能是当小姐,有的说听说是坐台。显然,他们并没有亲自见被害人卖淫,而只是猜测或者听说。证人XXX和被告人XXXXXXXXX一样,既不是店老板,又不是嫖客,所以证人XXX也不可能看到被害人卖淫,也只能是猜测或者听说。而证人的猜测或者听说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在美容美发店卖淫。

其次,被害人XXX去美容美发店上班,是其自愿去的。

被告人XXX只知道那里是提供洗脚、洗面服务的,因而介绍被害人去那里上班,而没有强迫她去那里卖淫。被告人XXX和被害人是对象关系,两人关系相当好,还准备到年龄后结婚,绝不会强迫自己的对象去卖淫。去美容美发店上班,被害人是自愿去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XXX的供述,被告人XXXXXXXXX的供述,公诉机关提供的XXXXXX的证言,辩护人提供的XXXXXXXX的证言可以证实。虽然被害人称被告人XXX强迫她卖淫,但她是本案的被害人,和案件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其陈述难免有不真实之处。如被害人称被告人XXX送她去美容美发店上班时打她,而证人XXX证明没有打她;被害人称她打110报警,但没有报警记录。在公安机关对她的多次询问中,她也明确承认她的话有点过激。显然,被害人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XXX虽然打过被害人,但并不是强迫她去卖淫,而是因为被害人又和别人谈对象,被告人XXX为此很生气,才打了她。

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害人是否在美容美发店卖淫,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XXX强迫其在那里卖淫。即使被害人在那里卖淫,也是其自愿去的,而不是被告人XXX强迫她去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强迫被害人XXX卖淫不能成立。

对于我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目前证据不能证实XXX在美容美发店卖淫的客观事实,不能证实被告人XXX强迫卖淫,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XXX犯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事实,经查,卷内仅有被害人XXX陈述、证人XXX证言及伤情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打被害人XXX的事实,证人XXXXXXXXXXXX证言证明不了XXX在“XX”美容美发店卖淫的事实,现有证据证明不了XXX在该美容美发店卖淫的事实,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以上内容由姬卫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姬卫民律师咨询。
姬卫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2好评数0
安阳市文峰东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姬卫民
  • 执业律所:
    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0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
    安阳市文峰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