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7年9月9日8时25分,无驾驶资格证的马某驾驶被告金某某所有的甘****L1号"红旗"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天源步行街时,与陈某某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鉴于马某无驾驶资格,车辆保险公司拒不协商先由交强险赔付,且由于马某无证驾驶导致车辆商业三者险无法赔付,陈某某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赔偿。
陈某某委托律师后,鉴于保险公司无法和解,理赔律师建议先向法院起诉并委托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对其伤残进行鉴定,此外将车辆保险公司及车辆登记所有人金某某列为共同被告。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金某某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马某,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马某与金某某对于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某某之损伤为九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陈某某120000元(医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277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费84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688元+交通费500元);马某、金某某共同赔偿陈某某27251.35元(医药费4956.83元+护理费3732元+误工费13762.52元+鉴定费4800元)。陈某某共获得赔偿147251.35元。
【案例启示】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酒驾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对于这种情形,保险公司由于为了追偿往往不接受和解,故伤者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获取交强险赔付。
二、驾驶员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