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赵某同意离婚,双方各自主张分割的财产有: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王某和赵某各自公积金;各自缴纳养老保险金及银行存款若干。
本案中针对婚后购买的房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归王某所有,给予赵某房屋折价款,对于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释法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保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均未退休,正在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种情况仅能起诉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
二、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比较简单,对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即可。
三、如果一方已经退休,另一方尚未退休情况,对于该种情形,对于领取养老金的一方,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则分割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实践中,如果出现,一方退休,其领取的退休金数额较少,而未退休的一方分割其个人缴纳部分,可能数额较大,这又会产生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中,一般会在其他财产分割上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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