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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
来源:张奕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浏览量:3420

关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
    《 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高院受理的某施工单位起诉某房产公司、政府机关、机关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本案中,我代理的是施工单位
    某施工单位通过参加招标投标中标承建某办公中心室内装修工程。该中心由房产公司立项、办理规划、发包,即是以房产公司的名义建造的,实际权利人为某政府机关及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服务中心。中标后,施工单位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该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此后,双方又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了该中心室外装饰工程补充协议。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工程款被拖欠,但是,施工单位克服困难施工并竣工,经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此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书。但是,三被告没有在通用条款约定的28天结算回复期限内向原告施工单位回复。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发文三被告(机关、机关服务中心、房产公司),说明依据财建【2004】369号文第16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竣工结算书中载明的竣工结算价款已被认可。此后,被告回函,并将其委托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关于审价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回函附件,认为双方需要就结算审价进行协商。后来,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施工单位起诉三被告,要求三被告连带的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
    本案中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价款能否视为被认可呢?
    经查,合同专用条款第3.2款约定了需要明示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当然规章里面包括了建设部107号令及369号令,而107号令正是一个行政规章,该行政规章里第16条规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该施工合同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表明:双方通过间接方法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考虑到《司法解释》第20条并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仅指直接约定而不包括间接约定,因而施工单位可以主张适用该《司法解释》认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因为通过约定行政规章的适用间接地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因此,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主张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比如通过约定适用部门规章来达到间接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当然还可以约定的更详细一点,比如说约定结算审核办法适用建设部107号令的规定,这样做的话就更加明确了。此外,还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来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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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奕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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