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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往来骗税 补缴税款难掩罪刑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浏览量:545

虚构业务往来骗税 补缴税款难掩罪刑
作者: 裴冀鹏 王君凤        
    
      中国法院网讯   为骗取国家税款,几名被告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尽管所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经补缴税款,但其罪刑却依然难逃刑事追责。本案的三家单位、被告人毛某、范某、徐某、赵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007年5月,被告人毛某于经徐某介绍认识了赵某,后通过赵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北京鑫源顺兴科贸有限公司为北京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价税合计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四百七十八元;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5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收购北京光华辉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光华辉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于2010年9月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北京光华辉创商贸有限公司为北京美创西伯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二十三万一千二百元,为西伯瑞制动器(天津)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四张,价税合计四十四万一千一百八十元;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9月为向他人出售伪造发票牟利,低价购买伪造发票三十张,面额四千七百三十万一千五百三十八元四角九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伯瑞制动器(天津)有限公司、北京美创西伯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范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赵某在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情况下故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出售伪造发票,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的诉称,被告北京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伯瑞制动器(天津)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美创西伯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异议,但是提出以下从轻情节:1、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具有偶发性;2、已经及时补缴了所欠税款。

  五名被告人对于所犯罪刑均供认不讳,但对于量刑情节持有以下意见:1、被告人毛某认为,其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调查时,主动配合,并带领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协助警方指认被告人周某,故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同时,被告人补缴税款的时间早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可认定为未遂;2、被告人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初、偶犯,且所购的假发票被人识破,并未卖出,属于未遂,具有从轻情节;3、被告人赵某认为,自己只是起到了介绍作用,属从犯;4、被告人徐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被告人赵某的电话告诉毛某,主观上未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且有自首情节;5、被告人范某认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泊,且已经及时补缴税款,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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