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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否可认为是工资的一部分
来源:陈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量:721

案情简介:A于2004年底,即与用人单位B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9月起,B单方面调整了A的岗位,并降低了A的工资500元。A不服,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后又诉讼在法院。

争议焦点:A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是否可以主张B无故降薪,是否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关键证据:银行流水、社保证明等。

律师评判:本案案情十分简单,但过程却一波三折,不像是一个诉讼案件更像是一本小说。首先是,当事人起诉时,突然中风,失去了意识,其妻子签名又被质疑无监护权,被迫去村委会开取指定监护人证明;其次,当事人情绪激动,多次辱骂企业方人员,使得本案可以调解的空间很少;第三,目前的经济形势,法院对于加班工资的支持是相当谨慎的。

然案件庭审中,我们仍然抓住企业方部分证据的细节瑕疵,基本推翻了企业方的辩解,用人单位过于自信,部分证据存在明显漏洞,导致本案的审理对其十分不利。后虽然以调解结案,但基本上劳动者的诉求基本被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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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宇峰
  • 执业律所:
    江苏瀛优(常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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