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律师亲办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判三缓四
来源:蔡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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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公一刑诉(201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7月6日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伍某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大厦某室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0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非法制造的AMD、Intel商标标识60箱(共计三十四万件).按现行法律,销售或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种品牌的十万件以上,二种品牌的五万件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如按被告人的涉案件数三十四万件计算,可以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卫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制定正确有效的辩护思路,从法、理、情等多面向法庭提出了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卫律师的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当日,被告人即在看守所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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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伟
  • 执业律所:
    广东开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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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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