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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虚构债务,法院不予认定
来源:傅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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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虚构债务,法院不予认定
   
   【案情简介】
    2004 年3月30日,李晓梅因与丈夫王刚产生矛盾,向杨浦法院起诉离婚。同年4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问题,双方各执一词。王刚称,他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98年、1999年,共向朋友陈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私营公司。而李晓梅却反驳说,此公司早在 1998年就清盘了,况且她根本不认识陈某,更不清楚王刚跟陈某之间有借款一事。鉴于王刚对此债务拿不出证据证实,法院对于30万的债务未予认定。同年5 月28日,法院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的判决,之前两人共同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法院判归王刚所有,同时他需将房款的一半14万元补偿给李晓梅。判后双方均未 上诉,2004年6月18日离婚判决生效。
    几乎在两人对薄公堂的同时,另一桩借款纠纷的原告陈某,又将王刚推上了被告席。2004年4 月21日,也就是李晓梅和王刚离婚案开庭的第二天,明知王刚正在办理离婚的陈某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刚返还借款30万元。4月28日,王刚收到法院发 来的传票。而此时,法院尚未对王刚夫妇的离婚案下判。5月19日,借款纠纷开庭,王刚当庭承认了30万的债务,法院据此当庭宣判,判决王刚清偿陈某30万 元。
     2004年9月17日,陈某将李晓梅告上法庭,要求李晓梅对王刚30万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李晓梅称,王刚与 陈某之间的债务她全然不知情,王刚在与陈某的借款案中,态度积极配合,对30万债务欣然接受,行为不符合逻辑,这笔债务属于虚假债务。此外,李晓梅还要求对 前夫出具给陈某的总额为30万的两张借据进行笔迹鉴定。同年10月25日,王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出具两张借据是2004年4月补立。 翌日,陈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两张借据是他在多次要求王刚还款未果的情况下,王刚于2004年4月所立。
    【律师观点】
    本案中傅坤律师代理女方李晓梅,傅律师认真分析,整理案件的所有材料,提出如下观点: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一方面,王刚向陈某出具的《借据》是李晓梅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书写的,此时,李芳与张伟的夫妻关系已恶化,说王刚、李晓梅二人合意共同确认所欠麦明的借款,有违逻辑及生活常理。
另一方面,当时王刚在离婚诉讼中是极力主张该债务是共同债务,陈某其时也知道王刚、李晓梅二人正在办理离婚,如果陈某认为该债务是王刚、李晓梅夫妇合意共同举债,应该由李晓梅确认,如遭到拒绝,应该申请追加李芳为共同被告或者在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但陈某均没有主张此种权利。因此,尽管王刚倒签日期的借据在王刚与陈某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上述理由,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王刚与李晓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法庭驳回了陈某的请求,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上海傅坤律师提示:近年来,涉及离婚的债权债务纠纷呈不断增多的态势,对于此类纠纷,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担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婚姻出现问题,需要离婚时,希望当事人一定要有心理准备,特别是在自己夫妻名下有较多共同财产时,一定要注意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以及防止另外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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