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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判决拘役四个月
来源:潘怀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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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女,

辩护人徐律师,系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辩护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冉某某平台进行直播期间,向平台会员索取虚拟礼物后通过其个人微信号发送“福利”视频5个,又索取微信转账人民币2,100元、红包人民币300元后,继续发送“福利”视频28个。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由被告人冉某某发送的上述33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其中的22个属淫秽文件。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屏照片,电子数据检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某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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