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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拘役2个月
来源:潘怀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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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X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头右前部撞击停放于该处北侧路边的小型轿车车尾左后部,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前部撞击由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左侧,致该电动自行车又与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上述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X驾车逃逸,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刘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mL。经认定,被告人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赔偿、谅解、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等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XX判处XXX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XXX)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XXX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XXX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X份。

审判员某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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