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丽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靖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泰御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杭州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小媛
人民陪审员张文钧
人民陪审员姜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庾寒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