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谈文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6-28 11:46 浏览量:88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7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某,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文君,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某,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某、上诉人商某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可能致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失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助理郭强
审判长 李 蔚
审判员 张明良
审判员 王逸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沈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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