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能撤销吗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5日,张先生来到律师所咨询,要求起诉撤销其之前在公证处所作的《委托公证书》和《个人借款合同公证》。
根据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借款利率为1.9%,每月支付,不足5天的按照5天计息,超过5天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利息。并约定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是,借款人承诺接受出借人提起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借款人的全部财产。如果借款人没有在借款期限内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借款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争议解决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先生认为该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欺骗行为,是否可以认为该合同无效,撤销该合同。并且争议的解决在借款人所在地,对其非常不利。公证书上的出借人和实际出借人不一致,最后还款账号不一致。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杨健律师经过审查相关合同认为:
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都是急需用钱,但是通过正常的银行借款途径借不到钱,从而萌生了要民间个人借贷的想法。民间借贷为了保障借款人的利益通常会通过公证相关合同并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房产进行抵押。对于这类型的借款应该慎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张先生提供的公证书中并没有以上情形,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合同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合同中争议法院的解决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存在欺骗,张先生需要提供欺骗相关证据。
对于实际出借人和名义出借人不一致,需要提醒张先生一定要有书面的变更协议,不然如果出借人不承认,最后可能会导致自己没有按时还款,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