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02民初2206号
原告:侯某帮,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略阳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商洛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陕西君威**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义,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华节能**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某帮与被告陕西君威**公司、万华节能**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侯某帮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帮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据,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某帮负担。
审 判 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