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义律师亲办案例
候某帮与万华公司,陕西君威**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来源:陈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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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02民初2206号

原告:侯某帮,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略阳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商洛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陕西君威**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义,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华节能**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某帮与被告陕西君威**公司、万华节能**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侯某帮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帮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据,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某帮负担。

陈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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