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贵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2017年5月16日,张某贵携带瓶装止咳水2瓶(120ml/瓶,共计240m1)经文锦渡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分。2018年10月9日,张某贵从文锦渡口岸入境时被文锦渡边防检查站抓获并移送侦查机关。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被告人张某贵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贵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走私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