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中私服公司总经理)等23人为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明知江某、熊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仍然担任涉案公司股东,参与分红,或者在合同诈骗活动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其中被告人尹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1.7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等7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认为:尹某等76人参与合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亦应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