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宋春晖 更新时间 : 2020-06-22 浏览量:1547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桂0503刑初310号
· 案件类型:
· 刑事
· 案由:
· 赌博罪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合议庭: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
· 杨某某(绰号:“七姐”)
· 被告代理律师:
· 宋春晖 [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 文书性质:
·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七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春晖,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9〕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春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接受赌博人员龙某、黄某、陈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接受投注后汇总报给其上家“春某郎”(姓名、住址不详,在逃),并从下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总数内抽取百分之二作为回报。截止至2019年5月23日,杨某某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3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23088元。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10089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现金的方式接受赌博人员龙某、黄某、陈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接受投注后汇总报给其上家“春某郎”(姓名、住址不详,在逃),并从下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总数内抽取百分之二作为回报。截止至2019年5月23日,杨某某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3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23088元。2019年5月23日下午21时许,陈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后门的出租屋内,见杨某某在收六合彩,向其购买70元的六合彩,陈某欲将赌资70元给杨某某时,公安机关将其二人当场抓获,并扣押赌资70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女儿冼某某配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中提取并扣押到赌资1058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华为手机、苹果牌平板电脑各一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缴单据、微信转账截图、涉赌人员通过杨某某下注的资金表、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冼某某、龙某、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配合公安机关退出微信中的赌资10589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投注的剩余赌资1124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赌资10659元、华为手机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资10659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某某
人民陪审员包某某
人民陪审员吴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