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召君律师主页
郑召君律师郑召君律师
183-1336-4911
留言咨询
郑召君律师亲办案例
方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郑召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浏览量:2888

云南省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小名:方某),男,1991年2月1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召君,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曲靖市师宗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X,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召君,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刘XX、李XX(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运输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云G×××××号货车从云南省陆良县西桥镇运输烟叶到河口县,当二人驾车行驶至蒙自市昆河高速路草坝服务区时,被正在设卡查缉烟叶的某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某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方某某、颜某某运输的烤烟烟叶净重20585公斤。经检测,被查获烤烟烟叶为有等级的烟叶100%。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烤烟烟叶价值89977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证人李某、白某的证言,案件移送函、财物移交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过路费收据、过磅单、计量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指认照片、物证指认照片、称量指认笔录及照片、委托保管书、检查勘验笔录、检测报告、涉案财价格认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车辆通行记录、车辆行驶截图、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烟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某雇佣颜某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系雇佣关系,可对被告人颜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系犯罪未遂,积极缴纳罚金,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涉案烤烟烟叶20585公斤依法予以没收;暂扣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车牌号为:云G×××××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云G×××××号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依法发还被告人方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证号:530323199005140017)依法发还被告人颜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书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上内容由郑召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召君律师咨询。
郑召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52好评数3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幸福花园南区36-1二楼
183-1336-491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召君
  • 执业律所: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5*********9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3-1336-4911
  • 地  址:
    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幸福花园南区36-1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