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军律师亲办案例
证据不足无罪案例
来源:刘凤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9
浏览量:1474
一、案件简介:
2009年4月5日早7时左右,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镇某村村部着火,村部更夫被杀。经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确定该村17岁无业青年赵某具有作案嫌疑。2009年12月5日赵某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09年4月4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手持木棍、撬棍、尖刀、油桶,到村委会准备盗窃,在砸门过程中,惊醒更夫王某,于是赵某用木棍击打更夫王某的头部、用尖刀捅伤其腹部致王某死亡,随后赵某将村委会财务室打开,用撬棍撬开财务室办公桌未找到钱财,随后又用撬棍撬铁皮金属柜未果,于是赵某把带来的汽油泼洒在村委会财务室及更夫室,然后点燃汽油离开村委会,导致更夫王某死亡,村委会11间房屋烧毁。
二、本案在刘凤军律师未阅卷时根据公安机关的报道发现的疑点:
接受委托后,根据赵某父亲的介绍,在没有阅卷时我觉得本案存在众多疑点不能解释,第一、赵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如果是到村委会杀人、放火,赵某年仅17岁,与更夫王某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如果是到村委会盗窃,赵某为什么手持木棍、撬棍、尖刀、油桶?这是盗窃还是搬家?第二、赵某在4日晚上12时左右,用汽油放火,为何村委会在5日早7时左右才着火?
三、阅卷后发现的疑点:
1、赵某作案动机与手持工具不符。
2、放火时间与着火时间存在不可解释的疑点。
3、公安机关认定的作案尖刀是案发后赵某购买。
4、所谓的作案工具及赵某的衣服上没有血迹。
5、除赵某的供述(无同步录像)外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系赵某所为。
四、案件结果:
本案于2010年11月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刘凤军做无罪辩护。2011年5月5日,在没有中级法院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县法院又以相同的罪名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刘凤军当庭提出异议,检察院撤回起诉。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检察院认为: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不判处无期徒刑为由准许通辽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赵某不服此裁定,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刘凤军律师坚持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2011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放火罪、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赵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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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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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凤军
  • 执业律所:
    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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