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某公司在某大厦地下室砖胎膜施工过程中,因未沿长向设置砖柱,且砖胎膜砌筑质量较差,导致砖胎膜承载力低,不能承担自重及墙背土重力。后现场工作中在拆除钢管斜撑时,砖胎膜意外倒塌,倒塌的砖体砸到并压住两名工人,导致二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尹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基于尹某作为项目经理,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到现场管理,导致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不到位,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建议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某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2019年初,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蒋泽强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在对现有案件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检方提出对尹某重大事故责任案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
一、本案尹某只是作为挂靠的项目经理并非项目实际执行经理,挂靠的项目经理不能等同于项目经理,其无须参与现场管理,无须参与项目实际运行,仅是“虚挂”即只挂资质,其实质上并无管理权限和必要。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受害者违章作业等),且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积极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及时支付各项工亡待遇赔偿。退一步讲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尹某的行为实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体会】
“行政认定”和“刑事证据”不能一味划等号。行政违法不等同刑事犯罪,司法认定仍需论证说理。在接受委托后,蒋泽强律师多次同尹某核实案件细节,积极与办案人员交流辩护意见,最终相关意见得到重视和采纳,检方对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