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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9万余元,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杨友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量:1654

黄某盗窃9万余元,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江苏登壹律师事物所 杨友满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黄某两次借机潜入某单位库房,盗窃物品价值9万余元,后退还物品案发,被刑拘、逮捕,起诉,审判。该案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可被判处4年到5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案情,预判该案可能存在对被告人有利、但又容易被办案机关忽略的一些事实和情节。对这些事实和情节发现、梳理、证明,并最终能否为办案机关认可,正是本案能否实现成功辩护的关键所在。这一辩护思路的确定,为辩护人及时与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沟通指明了方向。辩护中提出的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相继被三机关采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键词】会见、识别、沟通。

【辩护思路】

有效会见、有效识别、有效沟通三者之间相互关联,层层递进,共同编织层成本案辩护思路的有效链环,确保了对被告人的公正处理。

1、有效会见。有效会见对缓刑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注意甄别会见中获取的有价值信息是探寻减轻或从轻事实或情节的源点,也是辩护思路的初始形成重要方法。其意义:

1)、对委托人的启示: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至逮捕前,为聘请律师的最佳期间,有利于律师快速了解、切入案情,及时评估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适法性和可能性,便于缓刑辩护后续措施的推进。

2)、对辩护人的启示:有效会见是辩护律师的一种内心自觉,是律师在辩护活动中提能增效,尽职为当事人服务的一种必然要求。

本案中,在侦查阶段,通过扎实的会见工作,了解到黄某已承认盗窃事实等许多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如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主动到案、退脏、愿意退赔的事实,认罪认罚的事实等。结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功能定位,辩护人就会见中了解到的上述信息,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说明该信息对被告人量刑的积极意义,提醒、建议侦查机关在讯问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信息予以客观、全面记录,为起诉和审判阶段、缓刑辩护意见的提出留下证据。

从本案的阅卷中,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作全面的记录等,在辩护人建议后又作出专项补充记录的情况。

2、有效识别。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要件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等及当下刑事政策的识别。

案件不同,识别的对象也不同。本案中,涉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识别,认罪认罚的识别、及自首的识别等。

关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识别。(略)

认罪认罚的识别。《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这是本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机关留有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笔录的识别依据,及该笔录对本案可能判处缓刑量刑的意义所在。

自首的识别:能否认定成立自首,关系到缓刑目标的最终实现及刑期长短问题。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受害单位退赃,按照相关规定,已构成自首,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未涉及此情节,检察机关对辩护人连续两次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存在自首的观点,也未能在中予以支持。功夫不负有心人。由于辩护人的努力,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采纳了辩护人的缓刑量刑建议。辩护目标的实现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审判阶段,在《辩护词》和法庭调查、辩论中,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从事实到法律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自首的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

3、有效沟通。针对本案存在因贫而盗等特殊情节,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情况,从情理上打动办案人员。同时、从本案存在的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入手,找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人的建议和请求下,由检察机关提前完成了“社区出具愿意接受被告参与社区矫正的书面意见”调查工作。为此,检察机关还进行了专门的报道。

最终,本案的判决达到了水道渠成的效果,彰显了法律的正义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件结果】本案法庭采纳律师缓刑的辩护意见。

【典型意义】

有效会见对缓刑案件辩护思路的形成,对犯罪构成要件、要件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等的有效识别,对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特别在侦查阶段)均具有基础作用。其它如受害人赔偿、谅解,罚金缴纳、社会调查函的出具、同意社区矫正的回函等等,都是在辩护思路的框架下完成的。

杨友满律师于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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