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合同纠纷诉状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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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沙墩镇子房村,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岭南头村,居民,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被告偿还拖欠我运费43000元及利息。
二、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我长期从事货物运输的生意。多次应被告李某某要求给其运送白石粉,被告拖欠了我巨额运费。今年1月5日,我与被告等人进行了结算,被告李某某等人总计欠我运费43000元,有其给我出具的欠条为证。后经我多次上门催要,被告开始还以等段时间即付我运费为由推脱,后干脆以无钱为由不愿支付我应得运费。无奈,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被告不讲诚信拖欠运费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某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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