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京 0113民初 6297号
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街 1号院 x号楼 x层 9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xxx008Y1W1X。
法定代表人:安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北路 x号 2栋xx某社区某北路 49号麻沙某某园2栋2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xxxx0B。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 135 000元,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
司向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 000
元,分别于 2020年 6月 30日之前支付 85 000元,于 2020年 7
月 30 日之前支付 100 000 元;
二、如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
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 1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0年 6月 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审 判 员 杨 娇
二○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法 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