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籍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杰民 更新时间 : 2020-06-17 浏览量:1993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籍某。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市某局交通某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曾用名王xx),女,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市某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某市某镇某路x号。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籍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王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韩学谦,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2。
上诉人籍某、王某、王某1、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致使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建英
审 判 员 杨海山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