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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轮查封不让参与分配怎么办?
来源:戴芬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量:1226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温州某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已向温州鹿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律师受某资产公司委托代理其执行阶段款项回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发现保证人某鞋业公司名下有一处厂房,经过详细调查该厂房有抵押且已经温州中院拍卖处置,查到该消息后,本律师立即与温州中院联系,经过多方沟通,联系到拍卖案件承办法官,经与其沟通得知扣除抵押部分尚有两千多元剩余拍卖款可分配,但需根据查封顺序而非债权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而我所代理案件债权为第三顺位查封,扣除前两个查封的债权金额,我们可分配款项为零。这显然并非我们所想见的。

对于财产分配顺序,除了按查封先后顺序,还有一种按比例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的情况,及破产分配。该案件进展到该步,想要参与某鞋业公司厂房拍卖款的分配,只能通过申请对某鞋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且速度必须快,否则拍卖款分配完了再申请于事无补。

基于此,本律师一边与拍卖法官沟通暂缓分配,一边与委托人某资产公司联系分析利弊,最终确定走破产的方案。方案确定以后,本律师以最快的速度准备材料并递交某鞋业公司所在区的龙湾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立案,同时向温州中院发函告知我方已申请破产、请求其暂停分配拍卖款。后经过三个多月不断与法院沟通,破产案件最终得以立案受理,温州中院分配案件依法移交龙湾法院。之后经过数次债权人会议,我方最终收到拍卖分配款34.8万余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不良资产处置从零到万的清收回款,处置执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及运用非常重要,同时根据案情发展实时调整应对方案及策略也是案件最终得到顺利解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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