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方)与乙(女方)二人于2012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5月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4年10月28日女方将二人欲购买的房屋进行了退房,收到退房款817172元。男方得知后欲分割上述款项,并将女方诉至法院。女方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应诉。
【委托人要求】
女方认为男方尚有大量抚养费尚未支付,且购房时自己为了支付首付款借了31万元,退房款大部分已经用于还款,不同意男方的意见。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律师查看案件相关材料后,认为购房款817172元是甲乙双方在婚内支付的购房款,虽然在离婚后退回,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同时,针对该财产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分割。女方因购房借款31万元,女方应当主张男方负担15.5万元。
此外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女方可以主张行使抵销权。
2.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方因购房借款3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原被告双方的辩论
男方认为31万元是女方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律师协助女方组织证据证明31万元债务的真实性,证明31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主张抵销女方对男方享有的抚养费债权,以便减少女方实际需要支付的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31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应得款项为817172元的一半即408586元,扣除已取得的退房款,应支付的押金及补偿款及共同债务,剩余应得款项为223586元,抵扣2014年5月至2021年9月的抚养费,剩余金额为1086元。
法院判决女方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男方支付1086元;判决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