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0日,李某和某某公司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口头约定购买一套由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县城西某处的门面房屋。该房屋面积4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3200元,由李某先预交定金30000元,后期房款月同年8月初由某某公司交付房屋办理好有关手续时一并付清。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5月28日售楼处人员为李某开出了30000元预交定金的单据,李某持单据将30000元定金交入某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后李某多次找某某公司要求正式签订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公司售楼工作人员以面积没有丈量出来的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李某将某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认为,因其交付了房屋定金,要求被告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面房或双倍赔偿其定金60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认为,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房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某某公司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面房的义务。 判决结果 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6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定金? 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前依据商品房认购书而支付的定金一般属于 立约定金。 一般情况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对于立约定金,我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定理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偿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所交定金是为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即立约定金。因此,当商品房开发公司拒绝订立合同,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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