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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要求离婚,张新明律师帮其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

作者:张新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6-11 16:10 浏览量:1178


案情简介(判决书编号(2015)汝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刘某甲原系汝州市冶金建材公司工人。2000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平某甲认识。原告通过与被告了解,原告觉得被告人品还可以,认识半年后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在市区租房居住)。2002年8月5日原告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平某乙、平某丙。后被告以做生意为名,让原告出去给借钱,结果被告做生意也没有挣到钱,居住房屋租金也交不起,被告稍有不顺就打原告。1994年因单位效益不好,原告下岗后,整日靠打零工抚养两个孩子,2008年被告外出一直未回。2011年4月15日被告听说申请廉租房回到家与原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天办完手续后,被告就又走了,至今杳无音讯。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到被告所在村里进行调查,并找到村委会负责人开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为本案最终胜诉得到了最有利的证据,然后认真整理证据并到法院立案,然后律师又配合主审法官到村里进行调查,使法官确信原被告确实已经没有继续生活的可能,然后在开庭当天律师依据事实、法律和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及律师的观点,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胜诉!


案件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平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平某乙、平某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暂自理。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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