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李律师帮周某降低抚养费标准及免于补偿对方
来源:李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浏览量:797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赖某

委托代理人: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意外怀孕之后于201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一女周某一,由于婚前缺乏真实的了解,婚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各方面严重不和,并经常争吵。原告与被告协商两年多,至今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深圳龙岗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周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月,直至周某一满18岁为止;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周某一购买的人寿保险一半费用4500元/年;

3、原被告婚内债务各自承担、财产各自所有(其中,被告财产2.5万元,原告财产3万元左右);

4、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补偿50000元;

5、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李律师认为,被告月收入4000左右,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月支付标准过高,应该降低;而关于保险费支付问题,认为该费用不是抚养孩子的必要费用;关于补偿问题,结婚之后,原告的工资一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被告不应该补偿给原告;同时李律师还提出了探视时间和次数的要求,以及要求返还结婚时长辈送的彩礼要求。

【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2、婚生女周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号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周某一年满18岁止。

3、探视权次数为每月两次,时间为周五晚至周六晚,由被告带回深圳,周六晚9点前由被告送回原告处,原告应协助被告行使探视权。

4、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在本案当中,我方是被告周某的代理人,在双方同意离婚以及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按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被告来说,被告是没有能力支付这么多的,怎么寻找证据资料证明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过高就是本案的重点,李律师通过查找各方资料认为抚养费月支付标准在600-1500元之间。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李律师提供的月支付标准为1200元。被告周某由原告主张3000元每月到最后支持的1200元每月,相差很大,特别是要支付到18岁。如果没有成功辩驳,被告将要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使自己陷入生活的困境。而关于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李律师也是成功反驳了对方的无理诉求,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律师提醒:夫妻双方离婚,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诉讼离婚,建议让专业人士介入处理,不管是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配问题,一旦法院判了,就很难更改,特别是抚养费问题,一给就需要给到18岁为止,您所考虑的律师费与律师帮您获得利益是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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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创
  • 执业律所: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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