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邗江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过审理查明,姜某诈骗他人人民币17万元。
本案案情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在庭审之前被告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姜某家属委托戴伟律师作为姜某的辩护人,庭审时,辩护人认为姜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主要是被告人收到高利贷的催收,才病急乱投医的去诈骗他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此,出庭公诉的检察员认为不能适用缓刑。法庭当庭经过合议后,做出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