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未盖章签字,合同生效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量:1439

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被告将某项目的钢结构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为。该工程于2015年年底竣工,但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上未加盖公司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内容也与被告公司保留的版本不一致。

        法院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甲方落款为“甲方: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联系人:刘某”。原、被告确认上述内容中“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刘某”均是案外人刘某书写,合同中付款方式的内容也是刘某书写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刘某是被告的股东,并担任监事。被告提供一份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的合同,但付款方式一栏为空白,乙方处有原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签名。

       对于合同签订情况,原告陈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殷某某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是经人介绍做工程的,两人见过几次面,签合同时吴某某说没有时间,让刘某过来签,一份合同由刘某书写了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另一份付款方式空白的合同由原告方盖章、签名后交给刘某带回。被告陈述,签合同之前殷某某打过电话给吴某某,吴某某让刘某过去签字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的监事兼股东刘某在合同上签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认可签合同之前原告的负责人殷某某与其有电话沟通,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

 

二、律师意见:

       司法实务中,以公司为主体的商事交易中,业务合同一般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同时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合同方能成立。但一些特殊情况下,有的合同上的签章主体并不完备,在诉讼中,诉讼一方有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同签订的主体及合同上签字人的关系(比如是否有证据证明签字人员系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合同中是否有指定经办人,合同签订时的地点、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签订人签字是否得到公司授权,是否能够形成表见代理等情况,进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部分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章,发生纠纷后公司以加盖的是假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

       因此,本律师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审查相对方合同签订人员是否有授权,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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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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