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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
来源:刘胜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8
浏览量:690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贵阳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阳市某某镇村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9年7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某看守所。

辩护人刘胜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一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胜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之父汪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知晓此事后,便邀约“小刚刚”、“昆昆”、“燕子”等人在贵阳市某某区某某路路口处,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陈某某肋骨、面部等部位打伤、将被害人杨某某面部打伤。经贵阳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月至一年八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刘胜清提出“一、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坦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定过错。综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随后,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诊病历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汪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辩认笔录,贵阳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健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属实,本院子以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ー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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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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