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G与ZYM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民初XXX号
原告LXG,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
委托代理人龚凯,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YM,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XXX,
第三人LYQ,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XXX,
上列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36000元及利息38704元,共计274704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为387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36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ZYM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XG归还借款236000元及利息(以236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