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系被告1的父母。2004年6月16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4月,两被告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屋,两原告出资100000元支付首付款。购房发票载明付款方为两被告,房地产权证载明两被告分别占有50%的份额。2009年7月,两被告以126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田某,田某向被告2支付房款后,被告2向被告1转账了100000元。当时,两原告知晓两被告出售上述房产的事实。 2011年,被告2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令解除两被告夫妻关系,该院作出了民事判决,驳回被告2的诉讼请求。
2012年两原告向法院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四份《借条》,其中,落款时间为2008年5月3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父母拾万元整用于购买住房壹套,立字为据”;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5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母亲人民币15000元用于房屋装修,特立此据”;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6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母亲人民币13000元用于进入公司工作用,特立此据”;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5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母亲陆佰元整,用于福利公司工作用”,上述《借条》落款人签名均为被告1。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提交了被告1单方出具的《借条》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款,因两原告为被告1之父母,被告2为被告1之妻,被告2正以两被告聚少离多以及被告1婚前隐瞒病情为由起诉离婚,在此情形下,该《借条》不足以单独采信并作为认定该款项性质的依据;另两原告知晓两被告2009年出售房产,但未有证据显示曾向两被告追偿,显然不符合常理。认定该借款为赠与,驳回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出局了借条,被告2亦认可其夫妻购房款的首期款10万元系由两上诉人出资,但主张该款系两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的赠与,该主张与被告1出具借条的行为明显不符,被告2虽对借条形成时间有异议,但最终未对此申请鉴定,且其未能提交其他反驳证据,因此,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应偿还该10万元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另外3笔债务,法院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是被告1的个人债务。
一二审法院对父母出资房款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一审法院单纯考虑常理而忽略案件事实,以及原被告自认的事实,二审时代理律师从各个方面阐述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